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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申报条件及准备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1-4-7    浏览次数:1829    

全国各省均在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现在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时间截止6月4号前,由于申报时间比较充裕,具体申报条件及准备材料如下: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申报条件及准备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关于评审组织。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管委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会议评审中对每家孵化器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人),从专家库中遴 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孵化器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 关于评审标准。拟推荐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同时满足《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七项条件,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须满足第八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孵化器毕业企业须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中任意一条。对于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还须满足《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有关要求。有关指标口径详见附件1-1。

3. 关于评审工作要求。各设区市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 确保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指南:

1-1. 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主要指标口径

1、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 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注册时间需满2年。

2、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运营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 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2年。

二、孵化场地

3、孵化场地集中:指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受托管理场地及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6、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三、孵化资金

7、自有种子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自身设立的种子资金。

8、合作的孵化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

9、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10、资金使用案例:指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案例。

1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四、孵化服务

12、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 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13、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 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知识产权

14、已申请专利:指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15、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六、在孵企业

16、在孵企业数: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条件, 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数量。

17、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 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单位:千平方米)。

18、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相关规定。

19、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注册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20、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 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七、毕业企业

21、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指企业获得孵化机 构自身或外部金融机构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金额。

2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指企业在孵化期 内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相加超过1000万元。

2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指企业毕业时,已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4、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

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咨询:0551-65300518或 182 5515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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