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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1-7-29    浏览次数:12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皖政〔2018〕46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宿工组〔2019〕1号)精神,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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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办法中指“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专精特新企业内涵及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中小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品化。企业推进精益生产、精细管理、精心服务,推行标准引领、品质革命、品牌塑造,拥有行业标准话语权和品牌影响力。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中小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创新化。企业坚持创新驱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 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1.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2.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0%以上。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1%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1.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 在申请或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材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一)《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五)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申报企业盖章确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根据工作安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

1、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全部予以实地核查。审核合格者,由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纸质形式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人员在对各县区、园区推荐的企业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80%)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提请局党组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其为“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四章 服务管理及政策扶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下列支持。

(一)优先向省推荐认定“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按有关规定择优给予奖补。

(三)优先推荐争取省有关政策支持。

(四)优先在培训提升、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服务。

第九条 对“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对经营不善和已不符合条件的“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取消资格。

第十条 宿州市专精特新企业,每年须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由所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信中小企〔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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