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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截止!对于申报合肥市服务业集聚区及集聚示范区的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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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 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乡总 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 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和集聚 示范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 关信息。
(四)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五)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占地面积 150 亩以上,具备基本 的物流服务功能,入驻物流企业 30 家以上,总营业收入 5 亿元 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4000 万元的 5 家以上。
(二)科技服务集聚区。具有为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研究开 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科 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公共服务平 台,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 30 家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达到 5%以上。
(三)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大数 据、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入驻软件或 IT 企 业数 4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 10 家以 上。
(四)金融商务集聚区。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 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 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信息、物 流、研发设计等商务企业(机构)50 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 性生产服务需求。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 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企业 40 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 业占入驻企业 7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上。县域电子 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六)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 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功能,年市场交易 额达到 10 亿元,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居于前列。
(七)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 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 30 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 市场份额。
(八)旅游休闲集聚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服务功能, 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30 家以上,其中规上(限上) 企业 10 家以上。
(九)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 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入驻企业 20 家以上,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各类示范园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示范园区
A 类:园区占地面积 400 亩以上,入驻物流企业年营业收 入 15 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的不少于 2 家。
B 类:园区占地面积 300 亩以上,入驻物流企业年营业收 入 8 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的不少于 2 家。
(二)科技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 类:有不低于 3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科技服务类 企业 80 家以上,或者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 5 家以上且总营业收 入超过 5 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以上。
B 类:有不低于 2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科技服务类 企业 50 家以上,或者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 3 家以上且总营业收 入超过 3 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以上。
(三)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 类:有不低于 3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软件或 IT 企 业 8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不少于 10 家;或园区总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拥有较大比例的自主知识 产权,具备软件出口能力。
B 类:有不低于 2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软件或 IT 企 业 50 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的企业不少于 10 家;或园区总营业收入超过 30 亿元。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 产权,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四)金融商务集聚示范园区
A 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融资担 保、消费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 会计审计、信息、物流、研发设计等各类商务企业(机构)100 家以上,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强辐射服务能力,年营业 收入 50 亿元以上。
B 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融资担 保、消费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 会计审计、信息、物流、研发设计等各类商务企业(机构)60 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和辐射服务能力,年营业 收入 30 亿元以上。
(五)电子商务集聚示范园区
A 类:有不低于 3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具备技术开发、 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 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 100 家以上,其中电 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 70%以上,年营业收入 15 亿元以上。
B 类:有不低于 2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具备技术开发、 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 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 60 家以上,其中电子 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 70%以上,年营业收入 8 亿元以上。
(六)新型专业市场集聚示范园区
A 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产品展示、交易 结算、检验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发布、设计、展 会等功能。入驻专业市场类企业 100 家以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 100 亿元。
B 类:建筑面积在 6 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产品展示、交易 结算、检验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发布、设计、展 会等功能。入驻专业市场类企业 60 家以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 80 亿元。
(七)创意文化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 类:有不低于 3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创意文化类 企业 80 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 较大市场份额。有完善的人才引进、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定 期举办创意产品展示、创意比赛、市场对接会等。
B 类:有不低于 2 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创意文化类 企业 50 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 较大市场份额。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引进、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 定期举办创意产品展示、创意比赛、市场对接会等。
(八)旅游休闲集聚示范园区
A 类:布局在 4A 及以上旅游风景区、特色文化街区内,具 备住宿、餐饮、购物、商务、会展、演艺、节庆等多种生产经
营形态。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100 家以上,其中有省 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
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 驻企业一定比例。年旅游总收入 5 亿元以上。
B 类:布局在 4A 及以上旅游风景区、特色文化街区内,具 备住宿、餐饮、购物、商务、会展、演艺、节庆等多种生产经
营形态。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60 家以上,其中有省 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
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 驻企业一定比例。年旅游总收入 3 亿元以上。
(九)健康养老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A 类:有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具 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入驻 企业 40 家以上。年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1500 万元企业不少于 3 家。
B 类: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 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入 驻企业 20 家以上。年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 过 1000 万元企业不少于 3 家。 若园区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示范推广价值或重大先进模式
创新,个别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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