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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企认定解疑答惑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11-17    浏览次数:1383    
今日讲解!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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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其他注意条件事项:
1、发票开具不明确。收入与产品对应关系不明确,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发票只写统称或标注代码。
2、研发项目通常采用专业术语或专用名词,销售合同多采用通用名称,项目情况与收入对应关系不明确。
3、收入范围难确定,对于产品和服务共同形成转化收入的情况,对应每项高新产品的范围难以确定。
4、收入数据难确定,由于会计日常记账原则和税务局认可的工作原则不一致,收入与日常申报资料数据不一致。
5、对于未单独核算或专账管理的情况,研发费用归集不明确。
6、研发费用数据归集和比例分配不明确,实际支出的设备,人员,材料通常要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所以研发费用归集和比例确定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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