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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耕杯!淮南市建设工程“舜耕杯”奖评选办法(申报条件规模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1-11-23    浏览次数:11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建设工程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舜耕杯"奖(以下简称"舜耕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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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舜耕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应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舜耕杯"奖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倡导绿色、环保、和谐。鼓励绿色建筑以及实施绿色施工、建筑工业化、全装修和有重要技术创新的项目申报"舜耕杯"奖。

第四条 "舜耕杯"奖在企业自愿申报和监督机构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舜耕杯"奖实行总量控制,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项。获奖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其中水利、交通工程获奖数量原则上各不超过5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淮南市"舜耕杯"奖的评选范围原则上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近三年内完成竣(交)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交通和水利工程申报时间节点根据行业特点,由市交通、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申报"舜耕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二)工业建设工程,应是承建主厂房和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市政、园林工程,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承建水利、交通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不能申报。

第七条 申报"舜耕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

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 10%以上(以合同造价为计算标准)。

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3家,且应是承担设备、电气安

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舜耕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工程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程各项手续和文件齐全,并报,是已建成的具有独立完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

(二)参评的工程应未发现较大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和地方工程质量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舜耕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舜耕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或市场行为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本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舜耕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于9月份开始组织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申报,对于大型市政、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段申报

第十一条 "舜耕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计划。参评"舜耕杯"的房建、市政、园林工程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建设主管部门。当地质量

监督机构对申报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并应及时对申报工程作出质量跟踪的情况记录。

(二)申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房建、市政、园林工程,属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的向市建管处申报;提交市城乡建设局。其他县区(园区)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城乡建设局。

全市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交通、水利工程分别向市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舜耕杯"奖评审程序∶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成立"舜耕杯"奖评选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资格审查。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

(二)现场复查。组织专家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影像资料、听取承(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开展复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是已建成的具有独立完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

(二)参评的工程应未发现较大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和地方工程质量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舜耕杯"奖∶(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三)已经参加过"舜耕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或市场行为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本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舜耕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于9月份开始组织申并按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组织召开评审会,对专家组现场复查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投票方式,提出"舜耕杯"奖项目提名名单。

(四)网上公示。"舜耕杯"奖项目提名名单按工程类别在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再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验。

(五)审定发布。根据公示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对"舜耕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并汇总"舜耕杯"奖获奖项目,予以统一公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舜耕杯"奖评选结果纳入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等范畴。

第十四条 市属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 按自愿申报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从"舜耕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参评"黄山杯"奖。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工程"舜耕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并公开通报。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七条"舜耕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舜耕杯"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市建设工程"舜耕杯"奖评选表彰办法》(建管〔2016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淮南市建设工程"舜耕杯"奖申报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二)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三)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四)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五)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六)建筑面积 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装配式建筑、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可调低到 5000 平方米以上);

(七)总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八)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九)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大于 24 米的工业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一)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投资 2500万元以上的桥梁及高架道路(交通枢纽);

(三)日供水3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 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四)日处理 500 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五)日处理 500 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六)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园林工程

工程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工程。

四、水利工程

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1000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工程。

五、交通工程

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2000 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1500万元。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9855108102(V同号、专业老师指导)

其他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工程,可适当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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