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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解疑答惑
知识产权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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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方式
1.现场登记: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6号大厅326号窗口进行现场登记,登记证书现场发放。
2.网上登记:登录安徽省版权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登记业务。
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搜索"作品登记服务",办理登记业务。网上登记后,作品登记证书将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邮费由申请人到付。
3.除作品登记证书邮寄费用外,申请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业务免费咨询:13339105710 (微信同号),固话:0551-65318129
二、申请人范围
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登记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可进行作品登记,主要包括: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7.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或者结构,按照一定形式制成的立体作品;
14. 录音录像作品;
15. 计算机软件作品;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类型作品中,除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外,其它类型的作品均可在我省版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不予登记的作品包括: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四、登记所需材料
1.现场登记:
(1)作品登记申请表(现场领取后填写);
(2)权利保证书;
(3)个人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
(5)作品一式两份;
(6)其他著作权人认为须提交的材料。
2.网上登记:
(1)作品登记申请表电子版;
(2)权利保证书电子版;
(3)作品电子版。
五、作品登记的作用
在著作权纠纷中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作为初步证据使用,在对方不能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证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现场登记: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6号大厅326号窗口进行现场登记,登记证书现场发放。
2.网上登记:登录安徽省版权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登记业务。
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搜索"作品登记服务",办理登记业务。网上登记后,作品登记证书将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邮费由申请人到付。
3.除作品登记证书邮寄费用外,申请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业务免费咨询:13339105710 (微信同号),固话:0551-65318129
二、申请人范围
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登记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可进行作品登记,主要包括: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7.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或者结构,按照一定形式制成的立体作品;
14. 录音录像作品;
15. 计算机软件作品;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类型作品中,除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外,其它类型的作品均可在我省版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不予登记的作品包括: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四、登记所需材料
1.现场登记:
(1)作品登记申请表(现场领取后填写);
(2)权利保证书;
(3)个人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
(5)作品一式两份;
(6)其他著作权人认为须提交的材料。
2.网上登记:
(1)作品登记申请表电子版;
(2)权利保证书电子版;
(3)作品电子版。
五、作品登记的作用
在著作权纠纷中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作为初步证据使用,在对方不能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证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