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投资〔2017〕21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申报2022年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肥市申报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免费咨询:
19855108130(手机/微信),0551-65300128
一、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项目已列入合肥市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并已竣工投产。
3.项目竣工后下一年度企业对财政贡献(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竣工投产的前一年度(称为基数年度)有增长。对于竣工前一年度不是企业投产后完整纳税年度的项目,以其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作为基数年度。
4.总投资达到统计起报点的项目,需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二、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申报汇总表(只提供电子文件,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肥市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4.企业完税确认表(格式见附件3)。
5.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完工自评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4)。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在对购置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调试、检测并在试运行后,在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且可投入生产情况下,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需包括所购置设备或系统的调试检测结果。
(3)项目所购置设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统计表的清单(需包括设备名称、入库时间等信息)。
(4)如项目涉及厂房建设,还需附厂房竣工验收报告或消防验收材料。
6.完成设备投资有关材料。已兑现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的项目,这一项不需要提供材料。实际完成投资额未达到合肥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市级奖补门槛对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项目,需要提供:①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见附件5);②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③存在关联交易的,需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聘第三方(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出具评估价。
7.企业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参考样式见附件6)。
申报材料(序号2-7)按上述顺序胶装成册,附件1、附件3、附件5还需提供电子版(之前已兑现过财政增量贡献奖励资金的项目,不需要提供第5和第6项)。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投资〔2017〕214号)办理流程的有关要求开展申报、预审、审核确认、公示等工作。
四、申报时间
2022年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企业需从网上申报,同时报送2份纸质材料(双面打印胶装)至县区经信部门。政策申报主体首先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注册,登录后按照流程完成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用户操作手册。6月10日前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县区经信部门6月15前完成初审,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正式行文(含附件1申报汇总表)报送市经信局。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在填报完税确认表后加盖企业公章,上传网上即可,不需要企业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确认盖章。待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辖区经信部门后,由经信部门统一提交属地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完税确认表进行审核确认。
2.属于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支持范围的企业,在未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前不予受理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申请。
3.对于入库类别为整工厂改造的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占入库时计划设备投资额超过50%(含)且不足90%的,按整车间改造类别兑现;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占入库时计划设备投资额不足50%的,按整生产线改造类别兑现。对于入库类别为整车间改造的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占入库时计划设备投资额不足90%的,按整生产线改造类别兑现。
4.实际完成投资额未达到合肥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市级奖补门槛对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项目,要求实际完成设备投资不低于入库时设备(含软件)计划投资的70%,在装订设备投资有关凭证时每一台设备按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先后顺序装订,并且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中所填设备顺序对应,在明细表最后一栏“备注(页码)”中填入对应材料的页码。
5.项目竣工时尚在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予兑现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政策。
6.企业累计所获财政增量贡献奖励资金不超过该项目设备投资金额减去该项目所获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金额。
7.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