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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度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今年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其中县政府质量奖3个、提名奖2个,可以少额或空缺。下面来看看阜阳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奖励和管理办法,想要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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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阳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企业或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或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二、阜阳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企业或组织应于8月15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或管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
(二)推荐:乡镇政府或管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申报推荐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20日前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阜阳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2、根据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组织概述,字数不超过3千字;
3、根据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编写自我评价报告,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撰写评价说明,可以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5万字;
4、凡在申报表和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需企业提供,以及其自认为应提供的证实性材料,证实性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表(2019年至2021年)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1份(含所有材料),实证材料需要准备原件以备核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整洁;报送的纸质文档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胶封装订成册,无需对纸质文档进行装饰。
太政〔2020〕7号
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9〕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各类企业和组织授予的 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优中选优,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或组织。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其中县政府质量奖3个、提名奖2个,可以少额或空缺。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5年。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或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八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5年以后。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评定标准按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0分。评审细则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应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全部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一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初评,然后邀请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开展现场评审;
(四)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布每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太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会议,对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初评,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将候选企业或组织交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的整体情况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按得分顺序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或组织,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政府给予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2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万元,并颁发提名奖证书。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标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带动全县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参评阜阳市政府质量奖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以及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县政府质量奖奖牌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7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太和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太政〔2015〕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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