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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认定条件时间和申请补贴奖励标准、流程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2/7/19    浏览次数:1440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条件要求是怎样的?申请流程包括安歇?申请补贴补助政策是怎样的?该奖项设置分为组织和个人,请参考!有不懂的地方或者想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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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经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旨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弘扬卓越源于质量的城市质量精神,建设质量强市。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适当考虑企业规模及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五年一届,每两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0名、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2个。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总分为1000分,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原则上不低于600分;市长质量奖个人奖的评定标准为《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定标准细则》,总分为100分,获奖个人总评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定标准细则》由武汉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另行制定,评定标准可根据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由武汉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强市委)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强市办承担。

第八条  市强市委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定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强市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培训、选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评价申报组织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

(六)向市强市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评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功能区)质量强区办、市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此项条件。

(三)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特色,质量攻关、改进、宣传及质量管理技术推广富有实效。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武汉市各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带来显著效益。

(五)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当同时符合第  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不受上述限制。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流程程序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自愿申报、审核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审定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强市办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材料

第十六条  组织及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

说明,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申报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所隶属的市有关主管部门;

2.申报组织所在地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功能区)质量强区办;

3.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所隶属的市有关行业协会。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功能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地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奖励项目和简要事迹等。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按规定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推荐单位应当出具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强市办。

第十八条  市强市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名单。

第十九条  市强市办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市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及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强市办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进入考察的个人本人作陈述答辩,评审组对其陈述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市强市办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对进入考察的个人,市强市办组织开展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第二十三条?市强市办综合资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得分进行排序,分别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综合资料评审和陈述答辩的得分进行排序,并结合考察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市强市办将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市强市委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奖励补助

第六章  表彰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奖牌(奖杯),同时对获奖个人颁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经复评再次获得该奖的,由市政府发文认定、授牌颁证,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定、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强市办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市强市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 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认定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奖杯),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奖杯),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荣获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应当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每年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630日前报送市强市办。必要时,市强市办组织专家进行回访,发现质量管理严重下滑达不到评定标准的,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市强市办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落实质量宣传推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奖杯)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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