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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补贴!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及奖励办法申请条件流程指明

文字:[大][中][小] 2022/8/18    浏览次数:1035    

如何申请成都市专利?商标?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讲解关于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及奖励办法申请条件流程等内容,具体补贴多少?下面请跟随渔渔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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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更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项目外,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一) 知识产权保护类保险资助项目;

(二) 协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

(三) 维权代理费资助项目;

(四) 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资助项目;

(五)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项目;

(六) 驰名商标资助项目;

(七) 知识产权保护试点资助项目;

(八) 侵权判定咨询资助项目;

(九) 维权站(点)资助项目。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类保险资助项目。对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购买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知识产权保护类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权利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经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并可独立通过行政、司法途径维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五条   协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独立协助调解专利、商标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已经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处理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六条   维权代理费资助项目。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等身份主动维权,解决专利权或商标权纠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该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已支付代理费的60%予以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30万元,同一权利人当年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实质上支持其诉求的;

(三)经行政机关处理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侵权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和诉讼的。

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并可独立通过行政、司法途径维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七条   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资助项目。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帮助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者具有成都户籍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解决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且已生效,或经行政机关处理并生效,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行政、司法机关评为典型案例的,一次性给予该机构50万元资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项目。举报人提供的商标、专利违法行为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被查实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 10 万元。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范围。

第九条   驰名商标资助项目。对在当年援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试点资助项目。经市局报请省局、国家局同意或市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的区(市)县局,在试点期限内给予每年15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侵权判定咨询资助项目。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专家和技术调查官名单的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每人每件给予 800 元资助。

第十二条   维权站(点)资助项目。支持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企业集中的园区、商业市场主体集中的社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为集中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点),受理、移送(转交)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线索,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非诉纠纷调解等服务,给予每个维权工作站(点)引导支持,对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1.5万元/站资助;对各市场监管所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1万元/站资助;对各维权工作点每年给予5000/点资助。

第十三条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受理与审核,受理、审核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将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生效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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