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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2022年安徽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时间流程和要求,请大家参考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申请条件要求开展,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以下政策专人指导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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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时间流程
一、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起始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申报机构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中的“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进入,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应严格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评审结果应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的法人主体名称、孵化场地地址及面积、在孵/毕业企业数量及名单。
三、请各省级科技厅(委、局)于2022年12月15日前来函,将公示无异议机构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并附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份。相关专家评审及实地核查意见须上传至“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逾期不再受理。推荐材料包括:
1. 2022年度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附件2)。由“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省级科技厅(委、局)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
2.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3)。申报机构在线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
3. 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意见、专家信息表(附件4)。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格。
安徽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安徽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 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安徽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好处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