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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奖励!解读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程序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2/12/1    浏览次数:836    

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成功,有高达200万的奖励。想要申报的,来看看具体的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程序、材料等。蚌埠市、固镇县、怀远县、五河县、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高新区、经开区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1、蚌埠市: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2固镇县: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创新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蚌埠海关共同负责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增强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蚌埠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技术中心并有效运行,且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四)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科技活动经费应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3%以上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超过150万元。

(五)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15人以上。

(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蚌埠市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企业申请认定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含需要提交的附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五)高新技术企业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资料统一用A43号仿宋字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每年31日至330日由市经委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

(二)市经委根据申报材料对照第四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三)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蚌埠海关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四)对定量评价65分(不含65分)以上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经委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有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委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蚌埠海关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

 

第四章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引进计划。

(二)参与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各种管理体系;制定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发展计划。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五)收集分析和跟踪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具体架构应包括技术研发、战略研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信息、投资规划等。

第九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研发、生产、购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市场前景进行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建立规范的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研发项目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技术中心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对经认定的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委依照《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参加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考核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

(二)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含需要提交的附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资料统一用A43号仿宋字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份。

第十九条市经委根据《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定量部分对考核材料进行定量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连续两期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期内考核者,将取消其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市经委向社会公布通报,已认定为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七章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是经认定的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和评价优秀的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三条市各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对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中心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关于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附件1:《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2: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工业增加值

万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1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技术开发场所

平方米

 

14

企业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5

企业职工总数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6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7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8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20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及博士人数

 

21

技术中心在国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在国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2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23

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其中: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4

近2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5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发明专利数

 

 

26

近2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27

近3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8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其中:驰名商标数

 

9

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30

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其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指标解释:

1.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4.当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6.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7.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8.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9.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按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出口报关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确认,包括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0.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1.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2.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3.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4.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5.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6.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17.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18.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专项津贴的专家。

19.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20.技术中心在国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外设立的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专区等证明材料分析确认。

21.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22.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23.近2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24.近2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5.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26.获市、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三、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信息(附表+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高级职称人员、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级名牌称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请见附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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