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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市促消费系列政策资金申报补贴补助及认定条件、时间指南(批零住餐)

文字:[大][中][小] 2023/2/14    浏览次数:589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2022苏州昆山市促消费系列政策资金申报补贴补助及认定条件、时间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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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市促消费系列政策资金支持重点

(一)促进服务业及相关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实施防疫支出补贴,对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单位员工定期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

(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 对纳统存续的,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度增长超10%,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量0.1%奖励。

2. 对纳统存续的,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度增长超5%,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量0.1%奖励。

3. 对纳统存续的,年营业额6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度增长超5%,给予不超过营业额增量1%奖励。

以上政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推动服务业“纳统增收”

对于新成立独立法人的重点企业,根据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原则上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推进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 新设立并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

1)年销售额6000万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总量0.4%的奖励。

2)对新设立并纳统的,年销售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总量0.5%的奖励。

3)对新设立并纳统的,年营业额6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或住宿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营业额总量2%的奖励。

以上政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存续并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1%的奖励;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15%的奖励;年销售额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2%的奖励。

2)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2%的经营奖励;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3%的经营奖励;年销售额5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4%的奖励。

3)住宿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6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超15%的,给予不超过营业额增长总量1%的奖励。

以上政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苏州昆山市促消费系列政策资金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均在昆山市、且在本市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奖补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苏州昆山市促消费系列政策资金申报流程时间

(一)申报方式。2022年度促消费系列政策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企业需根据指南要求,登录“昆如意”企业服务枢纽平台暨人才管理服务平台,进入首页最右侧“项目申报”—“2023年项目申报”选择对应项目完成网上申报环节。

(二)申报流程。进入申报系统—选择部门(商务局)及需申报项目(实施防疫支出补贴、发挥消费牵引带动作用、引入商超综合体重点企业、鼓励在昆新设批零住餐独立法人、鼓励在库批零住餐企业)—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提交—区(镇)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审核—网上申报成功。

(三)审核时限。原则上区镇初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形式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商务局科室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213日上午900224日下午1700,逾期不再受理。

(五)材料递送。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完成初审后,于310日前将推荐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及区镇公章)送交至昆山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一号窗口

苏州昆山市促消费系列政策资金其他事项

(一)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政策内容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涉及上级政策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企业纳统情况及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等数据以统计局提供信息为准。重点企业综合贡献情况以税务局等单位提供信息为准。

(五)促进服务业及相关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各项政策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按1:1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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