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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政策
第一条中央及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中央及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条中央补贴险种的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菜、大豆、芝麻、花生、杂交稻制种、常规稻制种、小麦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三条对中央补贴险种,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
1.基本险。面向全省所有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分别为:稻谷570元/亩、6%;小麦480元/亩、4%;玉米400元/亩、5.8%;棉花500元/亩、5.6%;马铃薯550元/亩、4.3%;油菜300元/亩、5%;大豆225元/亩、5.8%;芝麻350元/亩、4.3%;花生500元/亩、4.3%。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皖北六市四县地区稻谷、小麦、玉米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2.制种险。面向全省符合条件的制种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常规稻680元/亩、6%;杂交稻850元/亩、6%;小麦590元/亩,4.5%。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3.完全成本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稻谷、小麦、玉米保额分别为1000元/亩、860元/亩、700元/亩;按照风险区划分地区设置差别费率,稻谷费率分别为5.5%、6%、6.2%,小麦费率分别为4%、4.5%,玉米费率分别为5.8%、6%、6.2%。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
4.种植收入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额不得低于700元/亩,保险费率参考当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厘定,最高可上浮动20%。
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当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额、费率和补贴比例给予定额补贴,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合计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保费的7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低于实际保费的30%。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面向全省所有养殖场(户)。保额及费率分别为:能繁母猪1500元/头、6%;育肥猪800元/头、5%;奶牛6000元/头、6%。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三)森林
森林保险面向全省各类林木所有者。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公益林780元/亩、2‰;商品林1000元/亩、2.2‰。
保费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林场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4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第四条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地方特色险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地方特色险标的应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
对上一年度各地开展符合单一保险产品基本原理和要求,保单载明具体保险标的物,市县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且足额拨付承保机构的地方特色险,省级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地申报奖补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地方特色险保费25%的比例、且不高于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50%,确定当年省级财政奖补比例。符合条件的,将申报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险奖补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下达的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结合上一年度各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附件3)得分和地方特色险在本市农业保险总规模中占比、市县财政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增速等4项因素加权分配。
各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地方特色险占比综合权重为20%。两项指标共计100分,其中:综合绩效评价指标20分,地方特色险占比指标80分。各项指标按得分由高到低逐项排名,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依次递减1分、地方特色险占比指标依次递减5分,确定每项指标得分,并汇总确定各市总分。按照各市总分由高到低顺序划分4档,每档4个市,分别分配该权重下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35%、30%、20%、15%,每档内各市平均分配。若得分并列,按地方特色险占比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上一年度市县财政给予补贴的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以i市为例,设定其上一年度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为a、增速调节系数为q(初始值1)、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在全省占比为θ%。如果上一年度a增速每增长25%,q相应增加0.1;如果上一年度a增速每下降5%,q相应减少0.1。则i市加权系数的θ%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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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中央财政对我省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省级用于对市县奖补的金额为A,各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特色险占比综合得分属于第n档,则该市当年所获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
①当n=1时,M=A×80%×θ%+A×20%×35%÷4;
②当n=2时,M=A×80%×θ%+A×20%×30%÷4;
③当n=3时,M=A×80%×θ%+A×20%×25%÷4;
④当n=4时,M=A×80%×θ%+A×20%×15%÷4;
第六条中央及省级财政的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地方特色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险种试点、绩效评价激励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二、保险方案
第七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发展实际、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四)地方特色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物化成本或生产成本。具备条件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可体现价格和产量,覆盖相应品种收入,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收入的80%。
鼓励各地根据农户意愿和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现行标准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部门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安徽省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