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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申报
各市要积极组织从事废钢铁、废纸加工和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市要严格对照国家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主动与同级主管部门沟通,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于2023年4月7日前将经审核符合要求企业的推荐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书面报送至我厅(节能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其中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同步报送。
二、做好已公告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市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强化数据审核,每季度首月12日前将上一季度的“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报送我厅(节能处),同时要深入了解已公告企业发展需求和难点,充分发挥已公告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各市要指导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报告的格式要对照规范(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撰写,并于3月24日前完成报送;废钢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通过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其余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由各市汇总后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各市要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对照规范(准入)条件开展督查检查后,将需要变更、撤销资格的企业名单(变更企业需附相关材料)于4月7日前随文一并报送至我厅(节能处)。我厅将会同省节能监察中心于4月份对各市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将组织对已公告企业开展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