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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一站点”建设任务的77个县(市区)的乡镇(街道)及其他市辖区的乡镇(不含街道)。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任务完成有关情况等综合评选,
(二)电商强镇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2.相关电商经营主体数不低于30家(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达10家,电商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所申报的乡镇内依法登记注册);
3.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三)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
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为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园(街)区,总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2.入驻并正常运营的相关电商经营主体不低于25家(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达8家,电商经营主体和网店在本县区依法登记注册):
3.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四)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3.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五)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产品品牌
1.电商企业单一品牌的本地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不低于100万元;
2.品牌持续运营2年以上;
3.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4.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具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任务完成有关情况等综合评选。(二)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农村电商企业
1.承诺函。
2.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中报清单。
3.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清单。
4.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建设情况。
5.农村电商重点企业情况。
6.相关证明材料。
(1)电商强镇:电商经营主体明细、营业执照、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网店注册地等证明材料。
(2)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由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街)区证明文件、电商经营主体明细、营业执照、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网店注册地等证明材料。
(3)农村电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等证明材料。
(4)农村产品品牌:营业执照、农村产品品牌网络销售额等证明材料。
(5)所有的省级农村电商项目,涉及到企业、网店注册地,年网络销售额数据,由当地留存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
(6)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所有相关企业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截图,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评审工作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排第三方机构审核材料,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等统一报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后,将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复核情况和申报请示报省商务厅。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产品品牌,将认定正式文件向省商务厅上报备案。
(三)省商务厅将按程序联合相关单位评审、认定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把好审核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不合格的不子上报,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培育工作,可视情况制定奖补政策。已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和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产品品牌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各市于2023年3月28日前,将(1)承诺函(附件1);(2)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中报请示申报清单及示范建设情况(附件2、5);(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农村电商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认定文件及清单、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的农村产品品牌认定清单(附件3、4)统一反馈至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含正式文件和自子版).农村电商企业情况(附件6)、农村产品品牌情况(附件7)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