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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绵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条件要求和保护、扶持管理措施汇总

文字:[大][中][小] 2023/5/24    浏览次数: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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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具体包括:

  (一)民间文学;

  (二)传统音乐;

  (三)传统舞蹈;

  (四)传统戏剧;

  (五)传统医药;

  (六)曲艺

  (七)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八)传统美术

  (九)传统技艺

  (十)民俗。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目的:

  (一)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

  (三)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加强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绵阳市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展示绵阳大地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关于“建立国家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建立市级名录,为国家级和省级名录提供充分的后备资源;

  (五)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增进国内外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七)建立本市地方非遗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本行政区域内世代相传,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重要价值。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七条  不同县市(区)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有重大影响力且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需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态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九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5年的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视听资料和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五)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文件,此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除外。

  第十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维系本土文化传承性的重要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至今仍活态存在;

  (三)具有促进我市各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体现本行政区域内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县市(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汇总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市非遗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人数为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即提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关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并承担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选拔推荐工作。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组建方法、议事程序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单位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通过媒体对拟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实名书面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涉及异议项目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认真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因申报评审标准不同、历史原因、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造成资料缺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完善其缺失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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