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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集中!2023年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征集申报材料条件是怎样的?申报奖励资金和补助会有多少?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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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征集申报奖励补助
对购买新经济产品的区内企业给予交易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交易补贴(软件产品比例为10%,硬件产品比例为5%),原则上给予单笔交易合同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年交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年财政兑现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以限额制为原则开展兑现。
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征集范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新经济产业发展方向的新经济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先进,具体分为以下3类:
1.新型电子消费产品:面向区内企业广泛消费使用的电子产品;
2.新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符合智慧城市、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驾驶、量子应用、未来智造七大新型场景应用的综合解决方案;
3.企业级的软件产品:面向区内企业广泛使用的创新型软件产品。
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征集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在合肥高新区登记注册、缴纳税收的科技型企业;
2.近3年企业及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3.2022年度经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成长性企业或至少有30名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
企业申报的产品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区新经济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由申报企业自主设计、生产和直接提供服务,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优势比较突出,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广阔;
3.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规定。
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征集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申报表,见附件1。
2.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申请报告,无固定模块,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和产品简介等文字材料。
企业简介主要描述企业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现有规模、人员结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建设,近三年(或成立以来)营业收入、上缴利税等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服务成效情况。
产品简介包括产品研发日期、研发投入、研发周期、获得知识产权和奖励等。
3.2022年度高新区高成长性企业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或企业30名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3年征信报告。
4.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及专利证书;产品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产品获奖证书;2022年度销售金额较大的合同和发票;有代表性的用户使用报告。
5.其他可以佐证所申报产品性能水平、应用效果、推广前景、市场竞争力等相关情况的材料。
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征集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需准备一式四份,请于2023年10月30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高新区管委会1001办公室。
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合高管〔2020〕62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广合肥高新区一批有优势、有特色的互联网+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以下简称“新经济产品”),加快提高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区内企业间对接合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是指合肥高新区内符合国家、省市区新经济产业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先进,且属于智慧城市、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驾驶、量子应用、未来智造七大新型场景应用创新的软硬件产品。
第三条新经济产品实行目录管理,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新经济产品列入《合肥高新区新经济示范应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应符合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区新经济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由申报企业自主设计、生产和直接提供服务,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优势比较突出,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广阔。
3.属于以下三类产品之一:
(1)新型电子消费产品:面向合肥高新区内企业广泛消费使用的电子产品;
(2)新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属于智慧城市、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驾驶、量子应用、未来智造七大新型场景应用创新范围内的综合解决方案;
(3)企业级的软件产品:面向合肥高新区内企业广泛使用的创新型软件产品。
4.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规定。(二)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企业应符合条件:
1.在合肥高新区登记注册的自主研发、生产新经济产品的科技型企业。
2.依法在合肥高新区缴纳税收。
3.近3年企业及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4.经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成长性企业或至少有30名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新经济产品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报企业法人资格证件。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等。
3.体现产品技术创新水平的证明材料。包括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证书,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情况;主导或参与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情况;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银行信誉等级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产品采用的标准、技术填补空白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新经济产品认定工作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动态管理”的程序执行,每年认定一次,产品目录定期更新。具体流程如下:
1. 组织申报: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内企业申报“新经济产品”,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原件与复印件。
2.专家评审:合肥高新区科技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汇总和分类,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评审认定初步名单。
3.对外公示:经认定的“新经济产品”名单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布目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对外公布列入当年度《产品目录》。
第七条一家企业最多2款产品入选《产品目录》,如一款产品有不同系列型号,作为一款产品入选。
第四章交易与兑现
第八条企业的产品入选后,须注册、登录新经济产品管理平台,线上签署承诺函,并按照要求上架已入选新经济产品。区内有购买意向企业须注册、登录新经济产品管理平台,线上签署承诺函,并在新经济产品管理平台完成挑选产品、提交订单、在线协商、线下签约、执行协议后,由购买企业上传购买合同、销售发票、款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全部备注平台合同号),待销售企业系统确认后,完成交易。
第九条申请购买《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合肥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
2.依法在合肥高新区缴纳税收,并至少有3名员工缴纳社保。
3.近3年企业及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对购买新经济产品的区内企业给予交易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交易补贴(软件产品比例为10%,硬件产品比例为5%),原则上给予单笔交易合同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年交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年财政兑现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以限额制为原则开展兑现。
第十一条新经济产品的交易双方须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 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交易合同须定价清晰(软件产品采用模块化定价形式七且合同价格不得明显高于销售企业同类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补贴兑现采取网上申请、 定期受理、 集中审核的方式。 每年至少兑现一次,具体兑现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兑现期内,购买企业登录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后确定兑现名单。在新经济产品并对接上架至天猫专营店后?交易订单补贴情况按照后续运营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合肥高新区科技局按照资金兑现流程? 拨付补贴资金至购买企业。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须按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合肥高新区科技局会同区内相关部门对新经济产品的交易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查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对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将对交易双方严肃处理,清理出库,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购买企业必须退回年度购买新经济产品交易的全部已拨付补贴资金;三年内取消区级政府对交易双方所有政策申报的资金支持,并不予推荐国家、省市的所有政策申报。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新经济产品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组织新经济产品的认定、交易审核和兑现工作。合肥高新区财政局负责新经济产品兑现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交易双方的企业须配合相关部门登录科技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并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的补贴与《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中第5条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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