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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长沙望城区各行业各类项目申报奖补奖励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3/12/5    浏览次数: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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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创新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先 进制造集聚区、创新引领示范区,努力在湖南“三高四新”建设中当好排头兵。特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目标

鼓励和支持企业聚焦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大力推进科技创 新、技术升级、品质提升和创新主体培育,不断推动园区企业研 发能力显著加强、创新平台量质齐升、工艺技术大幅改善、质量 水平明显提升、创新主体快速壮大,力争每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 10个以上,新增专利申请800件以上,新增技术改造项目50个 以上,新增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20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 业40家以上,新增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和两化融合项目50 个以上,促进知识产权转化项目10个以上,促进20家以上企业 开展品牌、质量、管理提升,园区研发投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和创新成果。

二、 主要内容

(一)鼓励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搭建创 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成果转化,努力打造一批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形成一批具有领先地位的创新成果。

1.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企 业奖励100万元, 一等奖的奖励8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0万元; 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湖 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企业奖  励3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获 批国家实验室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1] 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批CNAS认可的国家实验室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在当年园区企业科研经费投入总量[2]排名前十五且保持正 增长的企业中,对第一、二名各奖励5万元,第三至七名各奖励 3 万元,第八至十五名各奖励2万元;在当年园区企业科研经费 投入(总量不低于2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排名前十五且 保持正增长的企业中,对第一、二名各奖励5万元,第三至七名各奖励3万元,第八至十五名各奖励2万元。

3.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湖南省 专利特别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 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重点保护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对当年牵头主导制定[3]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  励;参与制定[4]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 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内授权  职务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1 万元/件奖励;职务专利通过PCT 途径进入国际阶段的企业,给予2万元/件奖励,进入国家阶段授权的,再给予3万元/件奖励。

5.对当年进行技术输出的企业,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的技术交 易额[5]给予1%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驻长高 校院所签订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有效合 同实际执行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 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在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业务并达到市级考核标准的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企业奖励3000元。

(二)支持技术升级。

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升级改造,开展 清洁生产改造,创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绿色工厂,依托园区智 慧园区平台创建5G+工业互联网试点企业,推动两化融合,努力

提升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智能化和绿色化水平。

6.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

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示 范(试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产品被认定国家、省、市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

元、10万元奖励。

7.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 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8.对当年接入园区智慧平台的企业,园区评选10家5G+工业 互联网平台试点企业,并设立一等奖、二等奖若干名,分别奖 励20万元、10万元;对使用智慧园区相关业务系统”的企业,

园区综合评选20家示范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奖励。

9.对当年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 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 8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的企

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强化品质提升。 鼓励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  识,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开展标准化建设、质量体系建设,  强化国际商标认证、资格(资质)认证,努力打造一批质量可靠、

品牌响亮的名优产品,培育一批重点工业示范企业。

10.对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质量标杆(工业领域知识产 权运用标杆企业或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首次通过马德里体系、欧盟注册国

际商标的企业,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12.对当年入选省、市、园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3.对当年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证给予15万元奖励(不含重新获得)。

14.对当年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四)培育创新主体。 鼓励企业加大转型创新,积极开拓国 际市场,有效对接本地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努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15.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 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

万元奖励。

17.对当年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9.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对当年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会、 博览会[9]的企业,按展位费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境内最高 不超过10万元,境外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0.对当年采购园区内其他制造业企业产品[10]或高新技术服 务[11]的企业,采购金额在500-1000万元的,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 励;采购金额在1000-2000万元的,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采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 其他事项

1.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为园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

2.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单位,取消当年项目奖励资格。

3.省市政策奖励文件中要求园区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园区财政统筹企业享受的招商引资、税收减免等政策进行综合配套。

4.本政策与望城区产业政策重复之处按照就高补差的原则执行。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6.本政策解释权归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名词解释:

1.创新平台: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 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创新型企业、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海智计 划”工作站等平台。因各类创新平台的设立整合每年都会有调整,具体以上 级部门公示文件为准。同时对发改、工信、科技部门外,其他国家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予以参照执行。

2.科研经费投入总量: 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研发经费数据为准。

3.牵头主导制定: 根据企业承担国际化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主 席单位)、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 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证明材料认定。

4.参与制定: 根据标准公告中起草或编制顺序前五名来认定。

5.技术交易额:在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的,且银行进账不低于合同成交额的10%。

6.5G+工业互联网平台: 园区企业使用望城经开区5G+工业互联网平台,并利用平台能力(ERP链接平台、大数据分析平台、开发平台、产业链协同、数字车间、应用商店等)进行技术创新,打造智能制造特色应用场景。

7.智慧园区相关业务系统: 企业积极使用园区信息化业务系统(如政企协同平台等)。

8.“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9.国内外专业(专题)展会、博览会: 行业大会包括论坛、会议、展 览等大型交流活动,国际性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须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 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100人以上;国内行业大会的 与会代表须来自5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且省外人数过半,参会人数 达150人以上;省内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主要来自省内各市县区,参会人数

200人以上。

10.制造业企业产品: 不含砂石、水泥、混凝土、水电气等产品。

11.高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 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 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法

律服务、咨询调查、其他商务服务),不含物流、人力、财务等服务内容。

长沙市望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全面提升全区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和《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结合全区产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必须是在望城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以及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等。

二、奖项设置

(一)支持企业提升实力

1.发展速度奖。(1)对纳统在库[1]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企业,若当年产值和营业收入[2]同比增速达15%以上(含15%)且利润为正增长,奖励3万元;(2)对当年产值净增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按照每净增1亿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3)对当年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集团[3]企业申报须经审核认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2.“入规”奖。(1)对当年首次入规[4]且承诺持续在库纳统两年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按照首年奖励15万元,次年奖励5万元的方式分两年发放奖励;(2)退规企业再次发展成为规上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3.“上市(挂牌)”奖。(1)对纳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启动上市的企业奖励30万元;(2)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标准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3)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奖励60万元;(4)对拟在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500万元奖励,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20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后,奖励200万元;(5)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区的企业,登录境外主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6)以上奖励均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挂牌或上市涉及转层、转板的,奖励金额按最优一次进行补差;(7)对于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依法予以支持。支持上市企业限售股股东在本地证券公司减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4.“专精特新”奖。(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2)对当年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5.研发递增奖。(1)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5]总量排名前十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排名前十且总量达500万以上(含)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投入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最终年报数据为准。(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6.高企认定奖。(1)对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2)对新落户且首次在望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7.成果转化奖。(1)支持企业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并在区内转化,经认定登记后,按政策期内实际支付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30万元;(2)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输出(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认定登记后,按成交额0.2‰予以补助,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3)对单位从事技术合同项目管理、登记的相关人员,根据登记项数按100元/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8.创新平台奖。(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2)对当年确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对象促进组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确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组织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竞赛初赛、决赛的促进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3)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4)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核心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不含重新认定)。(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9.“两化”融合奖。(1)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AAA级、AA级、A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不含重新认定)。(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10.“两业”融合奖。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11.“军民”融合奖。对当年获得新增“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证给予15万元奖励(不含重新获得)。(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12.信息化建设奖。(1)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四)支持企业技术升级

13.智能化升级奖。(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14.质量标杆奖。(1)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奖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3)对牵头主导制定[7]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湖南省药品监督局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8]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5.绿色制造奖。(1)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对当年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16.技术产品奖。(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2)对当年获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17.技术改造补助。对现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且未获得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补贴类项目资金的企业,经现场评价后,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按照投入金额(不含税金)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8.融资补助。(1)对获得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当年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的5%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2)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内工业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的,分别按其当年新增担保额度的0.5‰、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同一家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9.产品采购补助。对就近配套区内其他制造业企业产品[9]或高新技术服务[10](不含砂石、混凝土、燃气、砖瓦),金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发票金额(不含税金)的1.0%、1.5%、2%、2.5%给予采购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20.举办行业大会补助。(1)经区工信局或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对当年参加国内外行业大会、专业(专题)展会、博览会[11]的企业,按展位费(含布展费)发票金额(不含税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2)经区工信局或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对当年在区内牵头组织举办全球、全国、全省性行业大会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发票金额(不含税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0亿、100亿元以上,实现上市(挂牌),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望城区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荣誉,对其主要负责人授予“望城区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家”荣誉。

三、其他事项

1.各项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拟定申报指南,并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及审核。本政策将按照免申即享[12]和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兑现,免申即享政策无需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由各政策牵头单位自主安排兑现时间并将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集中申报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由区工信局联合各政策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2.同一企业的同一奖项与望城经开区及其他部门奖补政策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获得多个同类认定的,只按照其获得认定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省市政策奖励文件中要求区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由牵头单位负责、区财政局配合,统筹企业享受的招商引资、税收减免等政策进行综合配套。涉及望城经开区企业的奖项由区财政局与望城经开区按区园体制做好统筹结算。

3.对当年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较大事故[1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名单、平安建设出现较大问题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单位,取消当年项目奖励资格。

4.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授权各政策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1]纳统在库:企业为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单位。

[2]产值和营业收入: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产值和营收数据为准。

[3]集团:由母公司 、子公司 、参股公司 及其他成员公司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首次入规:首次成为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单位。

[5]研发经费投入增速: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研发经费数据为准。

[6]认定登记:在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的。

[7]牵头主导制定:根据企业承担国际化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主席单位)、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证明材料认定。

[8]参与制定:根据标准公告中起草或编制顺序前五名来认定。

[9]制造业企业产品:不含砂石、水泥、混凝土、水电气等产品。

[10]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法律服务、咨询调查、其他商务服务),不含物流、人力、财务等服务内容。

[11]国内外行业大会、专业(专题)展会、博览会:行业大会包括论坛、会议、展会等大型交流会活动,国际性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须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100人以上;国内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须来自5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且省外人数过半,参会人数达150人以上;省内行业大会的与会代表主要来自省内各市县区,参会人数200人以上。

[12]免申即享:本政策中除“上市(挂牌)”奖、成果转化奖、质量标杆奖(第3条)、技术改造补助、融资补助、产品采购补助、举办行业大会补助,其他政策均为免申即享政策。

[13]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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