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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奖励给予组织30万、个人3万 质量奖认定条件流程梳理梳理

文字:[大][中][小] 2024/1/10    浏览次数:168    

想要申请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的看过来,此次对于市长质量奖申报奖励、认定条件流程、材料等内容已经梳理如下,张家界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各地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奖补30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奖补10万元、1万元更多详情大家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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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市各行业不断提升质量,共同建设质量强市。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表彰周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和3名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组织和2名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费用,所需奖补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评委会成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组成。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评审办下设评审组和监督组。

第七条 评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审定评审结果,研究决定获奖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和监督组;

(四)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指导获奖组织和个人正确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评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现场评审、资料评审和顾客满意度测评等评审工作;

(二)提供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第十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法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三)熟悉《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DB43/T2517—202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以及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监督组由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张家界市地域内成立;

(二)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良好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推广价值;

(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无相关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效益好,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DB43/T2517—202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评审办可以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按照评审组评分由高到低确定候审名单。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流程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已受理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和个人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并将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六)公示。评委会将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并调查核实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

(七)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审核,报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奖励补贴

第六章 奖补激励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补激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奖补30万元、3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奖补10万元、1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认真提炼总结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积极参与质量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同时,应当在获奖后2年内,每年1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同一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评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者环境质量不稳定,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者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性经营亏损的;

(五)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组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监督组应当对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并向评委会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八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至评审办。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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