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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奖补!2024年长沙市宁乡市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和高企申报要求须知

文字:[大][中][小] 2024/1/19    浏览次数:240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长沙市宁乡市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和高企申报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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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

  (一)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以及国内A股及境外主板上市的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在宁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后,给予其固定资产投入5%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二)对新引进的生命科学产业项目,在宁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后,给予其固定资产投入3%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三)对生命科学产业企业租赁园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给予租赁企业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四)对新入规入统的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五)对本市生命科学企业研发的药品,完成Ⅰ、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费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并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研发补贴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六)企业申报的产品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属于全省首次获得批准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属于全省首次获得批准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七)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取得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八)鼓励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建立研发经费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经费管理,对研发经费投入实现正增长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含6%)的规上企业,按其增量的5%给予项目经费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九)支持生命科学产业规上企业在宁乡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事前资助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培育生命科学产业企业认定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规上企业中认定的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生命科学产业企业组建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对当年获批组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一)生命科学企业产品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产品品种(同一品种内不同规格产品视为一个品种),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湖南省医保目录的产品品种(同一品种内不同规格产品视为一个品种),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十二)本市药品或医疗器械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证书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十三)对承担委托生产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本地企业分品种按实际交易费用(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实际发生交易超过500万元)的3%给予补助,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十四)生命科学企业年主营业务应税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选择一档且进阶补差方式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十五)支持生命科学企业管理、研发和技能型人才申报省市重点人才项目,对生命科学企业经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宁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

  (十六)对2017年6月21日以后进入宁乡,与宁乡市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乡市工作1年及以上,2020年7月1日(含)后新认定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宁乡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含非住宅),且在2023年9月30日前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缴清契税、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存量房需办理不动产权证),按所交契税的50%发放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第五条 支持产业服务机构集聚

  (十七)对在本市注册运营并通过认证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检验检测中心、动物实验室等产业应用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机构年度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产业奖励资金,扶持时间不超过三年。对当年新获得的CMA资质、CNAS资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等认证的平台(或企业、机构),并服务于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投融资

  (十八)引导和鼓励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城发集团、市国资集团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引入生命科学方向的子基金,根据市场化托管机构对项目的独立评审结果,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牵头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城发集团、市国资集团)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当年度实际贷款时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总额当年不超过10万元。针对科技型、创新型初创企业,鼓励银行探索创新融资模式。(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二十)鼓励生命科学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所有在国内A股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补助。其中,境内上市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补助10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万元;申请境外主板上市的,获得交易所受理补助3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万元。市域外生命科学上市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宁乡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企业不重复享受上市阶段性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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