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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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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绩效,进一步提升我省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加速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做强做大数字产业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湘政办发〔2020〕47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移动互联网等数字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牵头制定移动互联网等数字产业发展目标,提出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编制资金支持计划、开展绩效管理和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资金使用遵循聚焦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金主要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业互联网、工业信息安全等数字产业发展,具体包括:
(一)无偿补助项目
1、产业培育项目,包括引进全球和国内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项目、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和省软件50强企业培育项目、省级“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省级5G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等;
2、研发创新项目,包括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获得创造性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项目、重点软件领域关键技术产品攻关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项目等;
3、产业服务体系项目,包括数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工业信息安全项目等。
(二)奖励类项目
1、企业营收上台阶奖励(含首次进入国内新一代信息技术百强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营收首次突破等);
2、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产业类试点示范奖励(含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物联网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试点优秀解决方案,省级优秀工业APP等);
3、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产业专业大赛或评选获奖企业奖励(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或省级新型信息消费、工业APP和信息消费大赛、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与应用大赛等数字产业专业大赛或评选获奖项目企业);
4、国家级数字产业类技术创新奖励(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数字技术标准等);
5、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奖励;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支持重点在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奖励等方式安排。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奖励类资金除外),不再重复支持。对已获得移动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连续两年支持,奖励类项目除外。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20〕47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没有规定的,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数字技术研发及应用为主,或为数字企业提供行业公共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申报无偿补助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四)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五)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各类别项目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申报引进全球和国内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项目,企业应为世界500强和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湖南设立创新中心、区域总部、行业总部或第二总部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二)申报省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和省软件50强企业培育项目,企业应为营收年增幅超过20%、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且营收年增幅超过10%的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或软件50强企业。
(三)申报省级“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应为上年度列入省级“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名单,且项目已正式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申报省级5G典型应用场景项目,应为上年度列入全省5G典型应用场景名单,并由企业为投资主体建设的5G应用项目。
(五)申报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应为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或主营业务年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并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企业,其申报项目应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通信网络、智慧终端、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柔性电子等数字技术领域的产业化项目。
(六)申报获得创造性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应为上年度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通信网络、智慧终端、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柔性电子等数字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项目。
(七)申报重点软件领域关键技术产品攻关项目,应为本年度列入全省软件产业关键技术产品攻关目录清单的企业项目。
(八)申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项目,应为上年度被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并在行业具有示范作用和拓展效应的企业项目。
(九)申报数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为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为第三方提供应用测试、云服务、数据中心、行业公共技术、区块链安全检测等支撑服务的数字产业公共资源平台。
(十)申报工业信息安全项目,应为工控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研发的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行业性工控安全保障解决方案项目、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试点管理企业网络安全建设项目、工业领域数据管理试点企业数据安全建设项目等。
(十一)申报企业营收上台阶奖励,应为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百强企业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盈利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十二)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产业类试点示范奖励,应为上年度获批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物联网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试点优秀解决方案,省级优秀工业APP等。
(十三)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产业专业大赛或评选获奖企业奖励,应为在国家级或省级新型信息消费大赛、工业APP和信息消费大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与应用大赛等数字产业专业大赛或评选获奖项目企业。
(十四)申报国家级数字产业类技术创新奖励,应为在数字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的企业。
(十五)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奖励,应为首次获证时间在规定期间且证书处于有效状态的企业。
第十二条 对于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欠发达地区和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地区的申报项目条件可根据地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当降低。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无偿补助、奖励的项目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4),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项目单位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无偿补助项目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缴税证明材料(产业创新平台申报项目除外);
(六)各类别申报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无偿补助各类别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申报引进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落地补助资金,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世界500强和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经济龙头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迁入我省前后的生产经营、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迁入我省后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企业首次缴税证明;
4、企业在我省实际投资额度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发票复印件等,不包括土地购置成本。
(二)申报省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省软件企业50强培育项目,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企业获评省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省软件企业50强等相关荣誉证明材料。
(三)申报“数字新基建”标志性、省级5G典型应用场景项目补助,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5G典型应用场景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产生经济贡献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获批“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5G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补助,还应提供企业近两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相关材料。
(五)申报获得创造性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和重点软件领域关键技术产品攻关项目补助,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近两年企业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通信网络、智慧终端、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柔性电子等数字技术领域获得创造性发明专利授权或企业在相关领域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六)申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项目,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获批省级两化融合贯标标杆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信息化投入证明材料。
(七)申报数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
2、平台为第三方提供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范围及已提供服务情况;
3、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
(八)申报工业信息安全项目补助,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拟申报的工业信息安全项目相关情况;
2、企业工业信息安全项目投入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项目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类别申报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各类别奖励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申报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百强企业奖励项目还需提供:
1、入围百强企业证明材料;
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营收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盈利企业奖励项目还需提供:
1、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产业类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还需提供获批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物联网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秀工业APP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产业专业大赛或评选获奖企业奖励,还需提供在国家级及省级新型信息消费大赛、工业APP和信息消费大赛、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与应用大赛等数字产业专业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五)申报国家级数字产业类技术创新奖励项目,还需提供企业主导制定标准证明材料。
(六)申报两化融合贯标认定奖励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申请材料。
第五章 申报主体和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类型,资金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资金申报通知,并在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
1、申报流程。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业由单位所属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其他企业通过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直接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报。
2、申报要求。市州、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单位、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出具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评审和资金下达。
1、部门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后,联合进行项目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并符合要求,是否同时完成了网上申报流程等。
2、专家评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需要,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3、公示。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将拟支持项目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下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资金下达进度。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资金计划安排请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下达资金。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调查核实并公开异议处理的情况说明。除奖励项目外,单个项目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首次下达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州和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省本级受理并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助和奖励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含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现有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可行性、合理性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内容。市县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无偿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每年底前向工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州、省直管县(市)推荐项目分别报市州、省直管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支持额度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后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单位),省本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新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承担单位主体实质性改变、建设内容更改、投资额变动、关键技术方案调整、建设期变更等事项,申报单位须在相关调整实施前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报送调整申请。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市县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并按要求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实施完成并提供绩效评价资料,因故未在项目建设期实施完成的,需向推荐单位写出说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单位,不予审批安排新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项目补助资金应当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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