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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优惠政策!2024年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政策汇总

文字:[大][中][小] 2024/3/8    浏览次数:369    

黟县新修订了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设立1000万的专项资金,下面来看看政策全文,有想要申报这些奖励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黟县服务业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关于印发〈黄山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黄发改社服〔2023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达限纳统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2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2.对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5万元。鼓励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在黟县新成立销售公司并达限纳统,奖励销售公司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

 

1.古城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5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8万元。(投资额、营业收入由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2.在古城区经营酒吧、茶楼、演艺厅、民宿、主题客栈、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业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

1.经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营运电商物流园区平台企业,招引入驻电商物流经营主体5家以上,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平台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2.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和旅游商品生产开发等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3.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物流园区,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长给予2年补助。租金补贴由园区平台企业按照实际租赁费用返还入驻经营主体。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民宿集群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达限纳统的,奖励10万元。

 

5.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建设成效突出,在省级评估考核中荣获优秀等次或排名靠前,奖励10万元。服务业企业获省政府表彰,奖励10万元。

 

6.文化创意、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影视制作、信息服务、参与体验、人力安保等新兴服务业业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7.对“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运行及市场价格监测、宣传等支出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等四部门根据民生工程考核要求研究确定,由县发改委统筹安排使用。

 

8.鼓励电商经营主体集聚发展。对注册在黟县、入驻县电商物流产业园,快递始发地在本县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0.5/单标准给予快递补贴,单个经营主体年度销售单量需达到5000单,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牵头实施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2.鼓励“黟品五黑”菜品提升。“黟品五黑”揭榜挂帅企业年度考核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街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奖励3万元;承办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活动,奖励3万元。

 

5.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原则上单项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

 

1.对限下商贸抽样单位进行奖励。履行限下抽样调查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任务的单位,每季度考核合格每户奖励200元。由县统计局牵头考核。

 

2.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每年奖励80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下同)。每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服务业“十佳统计员”,每人奖励15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对达到《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

 

第九条 每年年初,相关单位按照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要求向县发改委提交材料,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是在《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基础上修订,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231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黟县服务业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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