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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热!2024年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国家、省、市认定奖补汇编和申报时间条件归整

文字:[大][中][小] 2024/3/21    浏览次数:139    

奖补火热!终于开始申请!2024年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开始了!此次申报时间将到5月6日还请按照相关申报条件流程提交材料,具体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国家、省、市认定奖补补贴汇编整理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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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申报时间

1.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信用核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对外公示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2.本年度认定(备案)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申报机构应按 要 求 注 册 登 录 安 徽 省 创 业 孵 化 载 体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申报单位进入认定备 案模块,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市科技局,具体报送时间以各市科技局要求为准。

3.各市科技局于5月6日(星期 一)前,将2024年度第 一 批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 份)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

务服务中心2号厅36号窗口,邮编:230001),逾期不予受理;

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 推荐材料包括: 推荐表(见附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管理平台网上打印)等。

4. 各申报机构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纸质材料,如需完善申报材料,请在市局推荐截止时间前修改完善,市局推荐后省科技厅不再受理企业修改申报书要求,如存在弄虚 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市科技局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申报条件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 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

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 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

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 5 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达到第七条前 5 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5.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 3 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

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 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 个月以上;

2.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 30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 15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 3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 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 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申报奖补补贴汇编(仅供参考,各地文件时间发布不一,详情可以参考当地公告,或者私聊小编):

安徽省2021年发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合肥市

市级(2023年—2026年)

1.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新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孵化器奖补总额最高10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奖补总额最高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新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此条政策可与上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3.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发行专项债等方式整合老校区、写字楼、工业厂房、老旧小区、传统街区等资源,或积极与高校院所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给予专项债产生利息50%的补贴;将企业融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纳入“政信贷”支持范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上浮30%,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年,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从装修改造、租金补贴、人才培养、运营绩效等方面给予各类投资主体政策和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价格评估、产权登记、消防验收等方面,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并提供服务指导和相应政策支持。

4.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进行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输出方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输出方5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单个输出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孵化器按照综合型、专业型,对众创空间按照社会建设、高校建设,设置不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考核,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大“合创券”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6.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种子、天使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与各类担保机构、银行等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参股设立投资基金,提高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种子、天使基金,其中国有出资股权基金投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的企业,其股份转让方式可按协议约定执行,允许管理团队以国有出资基金投资额的10%为上限跟投。鼓励种子、天使、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市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承接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及团队和初创企业。

安巢经开区(2023年—2025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包河区(2023年—2025年)

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合肥市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省、市考核合格的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毕业落户包河区发展的,其营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科技局核实,按其当年在孵化载体内实际租用面积及实际缴纳房租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众创空间企业(团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巢湖市(2021年—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肥东县(2023年发布)

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肥西县(2023年—2025年)

鼓励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装修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运营主体,在上级奖补基础上按级别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对半奖励。采用创新创业服务券的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当年成功服务申报高企数量前5名且不低于10家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在省市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高新区(2022年发布)

对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孵化器(排名第1-7位),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孵化器(排名第8-15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优秀的众创空间(排名第1-5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众创空间(排名第6-10位),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开区(2023年发布)

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入 驻企业当年纳税达到 400 元/平米的, 给予一次性 10 万 元奖励。双创平台每新增 1 户科技型中小企业、限上服 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企、新三板企业, 分别给予孵化平台 0.2 万元、 2 万元、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

庐江县(2023年—2025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9.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庐阳区(2022年—2024年)

(一)改造补贴。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对于改造提升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改造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改造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运营补贴。对于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基础运营补贴(制定基础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金额与考核奖励总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三)房租补贴。对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内区级备案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租,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m²,补贴标准为不超为10元/m²/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蜀山区(2021年—2023年)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备案新建的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当年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同一运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瑶海区(2023年—2025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8. 鼓励提升专业孵化能力。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长丰县(2022年—2025年)

对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给予每月15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补汇编

芜湖市级(2022-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经开区(2023-2024年)

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2.  加速园区企业孵化。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孵化一家“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推荐一家高层次人才团队参加市级路演给予1万元奖励。

湾沚区(2023-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无为市(2021-2023年)

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弋江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铜陵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奖补

市级(2023年发布)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13.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省补助资金的同等金额给予配套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

枞阳县(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义安区(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省、市有关政策给予配套补助。对新备案省级科技成果产业基地、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阜阳市

市级(2021—2022年)

对大院大所和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在阜阳设立并入驻创新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阜南县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助,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省、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资助。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经县政府批准,予以减免;按实际在孵科技型企业每年每家给予1万元的补贴;孵化器内在孵科技型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的,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当年毕业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认定的,县再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在本县落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临泉县

支持建设“双创”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颍州区颍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发布

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我区的,按每家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颍东区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载体建设。 鼓励培育发展科技孵化器、 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  级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 分别给与30万元、20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批准入驻的新入孵企业,办公场所给予  减免三年租金及水电费,用于实验、中试的生产用房在500平方  米以下的给予减免三年租金。对新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  作站给予50万元的资助,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资助,省、 市、区三级总资助额分别不超过250万元、25万元。

颍泉区2019年发布

最高可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颍上县(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发布)

 

1.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通过省级备案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予以减免;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年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县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界首市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阜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团队)每家1万元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省、阜阳市资助奖励最高金额给予等额资助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其运营公司(团队)5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宣城市

市级(2017年发布)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 分别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 。对已  备案国家级 、省级 、市级孵化器 、众创空间孵化用房改造费 、创  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150 万元、

100 万元补助。

广德市(2023年发布)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省给予奖励的,我市先行奖补;对经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类创新创业平台等,对其导师服务、创新创业活动等直接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绩溪县(2023年发布)

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万元。   

泾县(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等技术研发平台 ,分别 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

宁国市(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各类科技孵化器(加 速器、众创空间) 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宁国市级及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 (加速器、众创空间) 入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 (加速器、众创空间) 运营主体1万元/家奖励。

宣州区(2023年发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区发改委综合科、区科技局高新科、农社科、成果转化中心,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蚌埠市(2022年7月发布)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等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所需要的的科技服务。

亳州市(2024年2月6日发布)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或整体搬迁到毫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池州市(2023-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毕业一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滁州市(2022年发布)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建设补助,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各级补助标准差追加补足。

实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常态机制,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奖补政策,分档绩效奖补金额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并实行末位淘汰机制。

淮北市(2023年发布)

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毕业一家企业进入我市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2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2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黄山市(2022年发布)

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 100 万元 、30 万元奖励 。对获国家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 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 、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  优分别给予 10-100 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宿州市(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宿州市企事业单位在沪苏浙等地设立离岸孵化器,根据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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