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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2024年孝感市众创空间申报对象、要求及注意事项

文字:[大][中][小] 2024/4/15    浏览次数:318    

2024年孝感市众创空间申报内容如下,孝感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870983457818186061490v同)

业务范围:工商财税、股权设计、专利商标版权软著、项目申报、软件开发、各类标准制定(参编)、审计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科技成果评价、资质认证等企业服务平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和《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创新创业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二章 建设与备案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半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运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同时要求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职业服务团队;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拥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或自身设有风投创投基金,同时获得融资的企业(团队)不低于1家;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运营满一年的,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6场次。不满一年的,累计活动不少于4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一)运营主体填写《孝感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备案为孝感市市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管理与发展

第五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自评报告的市级众创空间,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七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八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内外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九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认定和绩效管理办法》(孝科技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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