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高企认定解疑答惑
知识产权解疑答惑
行业资讯
2019年度,六安市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84家,其中,新认定51家、到期重新认定33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动态发展到175家,比2018年净增43家。六安市科技局依据国家统计数据,以2019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入围标准,推出2019年度六安市主营业务收入前20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具体名单如下: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六安中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六安江淮电机有限公司、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霍山嘉远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应流铸业有限公司、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蓼复合磁化肥有限公司、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旭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热线:15855157003(微信同步),0551-65310892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具体名单如下: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六安中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六安江淮电机有限公司、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霍山嘉远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应流铸业有限公司、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蓼复合磁化肥有限公司、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旭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热线:15855157003(微信同步),0551-65310892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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