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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条件明细

文字:[大][中][小] 2020-10-22    浏览次数:2819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企业拥有多项有效专利拥有量,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较多; 
(2)近三年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80%以上;
(3)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的平均值占5%以上;
(4) 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的年平均值较高;
(5)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6)曾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和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可获得10分加分。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企业拥有多项有效专利拥有量,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较多;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A表和B表内容较多,此处省略);
(3)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拟申报示范企业的,须通过所在省区市局的复核评审。对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总的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更具优势:

(1)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加10分;
(2)曾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和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如:广东省专利奖等)- -加10分;
(3)近三年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高(80%以上)- -占18分;
(4)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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