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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申报范围及原则

文字:[大][中][小] 2020-12-18    浏览次数:1468    

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申报范围及原则如下科技成果主要是指由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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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申报原则

一、基本规则

1、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组织同行专家依据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方完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评审、评议、评估、论证、验收等方式,对其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审查与辨别、评定的行为,对知识产权归属不做评判。

2、评价行为主体中,委托方是各级科技、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中央驻皖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受托方是指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被评价机构是指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3、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托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在国家、省科技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提供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接受相关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评价原则

1、依法原则。遵循国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和本规程,遵守《科技成果委托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价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分析、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3、分类原则。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申报范围

三、评价范围及评价形式

1、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旨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或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实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资源、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等。

2、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则、评价、预测、科学方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不含人文社会科学成果。

3、会议评价和通信评价。凡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而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则可采用通信评价形式。

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申报程序

四、受理程序

1、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其建议评价日期前十五日,将《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整套评价资料交付委托方,委托方初审后应在《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经委托方审查受理的成果,由委托方向评价机构(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提出评价需求,并提交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整套评审资料。

3、评价机构(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对评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评价则与委托方签署《科技成果委托评价合同》,不同意评价的则要说明理由。

4、评价机构与委托方达成协议后,共同商榷相关事宜,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拟定评审通知。

5、若采用会议评价,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前五日,将评价机构(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拟定的评审会议通知和整套评审资料送达每位评审委员,并将各位委员的签收回执传真至评价机构,同时告知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应本着实效及精简节约的原则,协助做好评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申请表》、《科技成果委托评价合同》、《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样本在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管网“评价中心”栏目中下载产生,具体操作方法见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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