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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条件及奖励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0-12-31    浏览次数:1469    

蚌埠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条件有哪些?蚌埠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奖励政策如何?蚌埠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安徽省级和,要先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后,才有资格申报示范企业称号。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政策解答15855137731微信同号),0551-65300128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 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 13 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 80%以上且总分达 70 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 表评分达 75 分以上,并且 B 表评分达 80 分以上的企业。

 

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一)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制度、机构、人员、经费方面有一定基础;
2.贯标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
3.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居全国同行业领先或拥有同行业核心专利;
4.销售收入在全省同行业领先并保持连续3年盈利。
(二)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专项经费;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标准,建立运行系统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体系,知识产权对企业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

2.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较强。企业能够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专利 申请规划、评估、布局、挖掘,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以上。

3.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初显。企业核心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活动,运用专利权实现质押贷款或投资入股;建有专利数据库,分级分类管理专利;专利转化运用对企业发展效益显现。

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力。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专利侵权预警和风险监控机制,设有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和纠纷应对工作方案,积极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开展维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达到有效维护。

 

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政策支持

对纳入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专利资助。
(二)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并已实施的专利技术,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积极推荐参加"安徽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评选。
(三)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实行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
(四)根据企业需求,对发明专利申请帮助启动加快审查程序、免费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五)积极组织我省专利代理机构赴企业开展代理、宣传咨询活动。
(六)积极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有关学习培训,及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七)培育期满,对通过验收且考核优秀的企业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授予"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如下支持:

(一)鼓励示范培育企业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认证,省局在业务和技术上给予重点支持;在专利工程师、专利联络员等人才培养方面优先向示范培育企业倾斜,帮助示范培育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二)支持示范培育企业建设完善专业专利数据库,重点培养示范培育企业专利信息利用人才,优先组织示范培育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指导示范培育企业做好专利申请规划、布局和挖掘,帮助企业产出高质量的专利,推动示范培育企业不断提升专利创造能力。

(三)支持示范培育企业开展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融资或投资入股、专利保险、组建专利联盟等工作;国家专利奖推荐、省政府专利奖评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优先向示范培育企业倾斜;率先在示范培育企业中开展专利运营试点;指导示范培育企业依托专利分析规划企业发展路径、系统配置优势资源;鼓励示范培育企业试行专利资产化报表统计,帮助示范培育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四)支持示范培育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将示范培育企业作为专利维权保护的重点扶持对象,指导示范培育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纠纷应对预案,支持示范培育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和风险管控工作,帮助企业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协调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培育企业专利保护能力。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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