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强化质量管理,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更多企业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根据《长丰县县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启动第九届长丰县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长丰县第九届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奖牌。
二、申报对象
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对于集团型企业,由其下属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企业申报。
三、申报方法及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长丰县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参评,于2021年5月31日前填报申报材料,参与初审,经评选专家文审并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确定10家企业参加正式评选。
四、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符合《长丰县县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条款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长丰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其他行业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在本行业内的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市内或本县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选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在国家、省、县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在本地区广泛宣传发动,引导、推荐有竞争力的企业积极申报,营造我县重视质量工作,鼓励企业提质增效、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
(二)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制作(装订成册)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包含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U盘一份,按时按程序上报。实证材料需要准备原件以备核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初审推荐过程中,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着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进行把关,择优推荐申报,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可靠。
长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免费咨询:0551-65300128
附件1
长丰县县长质量奖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长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所有材料以A4纸装订于一册,内容采用四号字体双面打印,列出材料目录和对应的页码。沿长边采用胶粘装订,不得以文件夹等松散形式装订。
2、申报表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各表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释部分。需按年度填写的内容系指2018—2020年连续三年的指标。未明确时间要求的数量指标填写2020年年末或当前情况。表格篇幅不够时,应在不变动内容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或另加附页。所有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3、组织概述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撰写,限3000字以内。
4、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层面用数据、事实和图表进行说明。部分内容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的内容限2018—2020年内,无追溯的内容只说明2020年年末或当前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50000字。
5、证实性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证实性材料具体清单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统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包括2018—2020年分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包括2018—2020年分年度的纳税额情况。
●县统计局或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位次证明(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总额两项指标在同行业排名)。
●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仅限出口企业)。
●2018—2020年分年度的外部财务审计报告(仅需提供正文部分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018年以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质量荣誉证书复印件。
●2018-2020年分年度的环境监测报告各一份,对环境明显无影响的行业可不提供。
●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列入市场准入范围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能效标识等。
●安监部门出具的2018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制造业企业提供2018年以来各级质监、工商或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产品实施的所有监督性质的产品质量检查报告复印件,工程、服务业企业提供2018年以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工程/服务项目实施的所有监督性质的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复印件。
●在职质量管理人数清单和2名以上质量管理方面人才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人员获得质量管理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省级质监部门注册的质量工作者等。
●顾客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和员工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
●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封面(企业标准应有备案印章)复印件,工程和服务企业列出主要执行标准和管理制度清单。
●2018年以来参与社会捐助等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为必须提供的证实性材料,对不能提供项目,应逐一作出解释说明。下列为补充性证实性材料,企业可根据需要提供。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采标证书复印件。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计量确认证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复印件。
●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证书复印件。
●2018年以来获得的县级以上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
●能够反映企业综合实力、经营业绩和社会影响的其他材料。
●企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