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12日 星期日,欢迎光临本站 全国项目认定中心,专注于中小型企业科技项目申报 网址: ahwotao.com

外省资讯

2021年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1-4-22    浏览次数:1678    

2021年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整理编辑,想要申报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江宁区小伙伴们,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项目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细则。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55083(微同号),QQ28813917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江宁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聚焦科普设施、科普活动、科普内容开发、科技传播载体建设等重点工作,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主要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普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场馆类: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 
(二)场所类: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或森林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 
(三)其他类: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高校、科研机构、其他各类学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以及天文、气象、地震、野外观测台(站);驻区企业面向公众开放的科研、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等;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应坚持科学发展,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具有长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运营单位。

(二)设有一定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宣传与展示的固定场所。场馆类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所类科普基地户外活动场所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且展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类科普基地展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经费。 
(五)坚持对外开放,每年具有一定接待规模,且向青少年等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3000人次;场所类科普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年接待观众不少于3000人次;其他类科普基地,应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次。 
(六)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自行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七)重视科普工作,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建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普基地档案,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八)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第五条 申报与推荐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由街道、园区科技部门或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申报。 
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 
2.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测评指标评估表; 
3.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科普活动通知(或方案)、照片、报道以及台账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邀请科普领域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认定的单位授予“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铜牌。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

第七条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江宁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打造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基地的服务影响力,逐步提高科普工作业务能力。 
(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持续提升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区科普工作,参加区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基层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 
(五)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八条 各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实行“每年申报一次、集中评审、统一认定、分类指导、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管理机制,认定有效期限为5年。认定期满前6个月内,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专家评审结合绩效评价等次,综合评定为合格以上,可被继续认定为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到期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者,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在有效期限内撤销其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命名,取消享受科普优惠政策资格: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法人或运营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

(五)连续两年不能履行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义务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单位。 
第十一条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依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江宁区科技创业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江宁区关于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2019]88号),在区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科普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对象为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积极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做到年初有计划安排,年中有活动,年底有总结,并按要求上报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文字、图片资料等)。

全区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在每年科技活动周期间,要免费对外开放,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每年底全区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依据“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绩效评价体系”,填写“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绩效考核申报书”,经专家评审优秀、良好的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江宁科字[2013]39号)同时废止。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55083(微同号),QQ2881391780

下一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