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1年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消费函〔2021〕229号)要求,请你们认真组织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申报工作。自愿提出公告申请的企业要如实填写《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照《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本)》,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于6月1日前将初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处,逾期未反馈,视为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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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2015年本)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注册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1: 职 务:
传 真: 手 机: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人 2: 职 务:
传 真: 手 机: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书编号:共 份/第 份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申 请 须 知
1.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包括单独生产商品极板和外购商品极板组装电池的企业,在申请规范条件审核时,均需要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须以单一生产厂区为单位填写。若同一公司有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应按照每个厂区或车间单独填写本申请书,并依次编号,填写在封面“申请书编号”处。在申请规范条件审核时,应将所有申请书一起提交。
3.申请企业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造、编造、变造和隐瞒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填报企业承担。
4.申请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在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并认真填写相应内容。在填写时应注意正确的计算单位。
5.企业应同时提交本申请书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电子版以及所附照片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发送至XFPSQGYC123@163.com。
6.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时,需将有关意见填写在“专家组审核意见”栏中,对于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情况不符的需要进行说明。
7.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卫生防护距离测量或有关部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三同时验收、清洁生产验收、生产许可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作业场所污染物检测、产品镉砷含量的第三方检测、上年度极板销售或采购台账、劳动合同书样本、职工血铅检测汇总表等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8.现场审核时,须提供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的原件供专家组核对。
9.现场审核和现场抽查时,企业不得借故停产或部分停产,所有工序的设备开工率不得低于70%;现场审核的区域包括厂区内所有涉及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装备和设施;凡在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和装置均视为生产设备和装置。
10.现场审核时,企业须准备20分钟左右的规范条件符合性自查汇报。
11.现场审核时,专家组将视情况对企业的产品(或板栅)现场抽样、封样,由企业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镉、砷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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