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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和高企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1-5-7    浏览次数: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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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就可以直接联系卧涛科技着手补贴申报工作了)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围绕我市“4+4+1”的主导产业,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每年根据省、市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文件,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给予后补助。 

第六条  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八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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