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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度合肥经开区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9-24    浏览次数:1367    

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经区管[2021]127号)和《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区科[2020]30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1年度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请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申报,认真准备,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壹份,加盖公章)报送至经开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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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认定

申请材料清单

(一) 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 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服务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 场地面积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众创空间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 众创空间相关管理制度;

(六) 在孵创业企业(团队)、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表1、表2);

(七) 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表3);

(八) 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 (1-2个);

(九)众创空间未来三年运营规划;

(十)其他证明材料。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建设,加速培育一批新型孵化机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具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以及技术与资本支撑四项基本功能。

    第三条 众创空间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主要为早期创业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构成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众创空间。

    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种子轮、天使轮投资。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该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和行业资源,运营管理团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二)企业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软硬件开发平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为创客或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50人,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10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2-3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等创业相关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结合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技术转移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实际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商业发展模式,积极开拓互联网股权众筹、众包等融资渠道;鼓励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流程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经高校审核同意后,由运营主体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报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批,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的形式认定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区科技局对全区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并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

    (二)区科技局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称号。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区级众创空间资格和资助的,区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经区科〔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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