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合肥市2021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合科〔2021〕97号)要求,现将申报2021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肥市科技创新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0551-65300128
一、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此次兑现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申报的项目)。
系统网上申报开放时间:2022年2月25日8:30—3月9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完成系统申报提交后,关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在县区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导出全部申报材料,及时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填报和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强化主动服务,指导协助做好材料填报工作,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网上审核,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其中,对投资类补助需赴现场查验,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的真实性、非重复性,并在发票原件上盖章。3月13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工作,3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推荐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一式1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
二、重点说明
(一)对于申报材料中需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的条款,包括“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概念验证中心运营奖补、中试基地运营奖补、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5个条款,申报单位对照申报要求,先行提供除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外的所有必需材料,并以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如实进行申报,6月上旬另行发布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报送通知。
(二)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1.《诚实信用承诺书》;
2.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上述1-3项以系统中各条款具体通知中的附件模板为准,4-5项作为其它附件材料上传。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三)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政策支持。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享受政策支持。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实施失信联合惩诫,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三、申报内容
(一)政策第2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1.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万元—1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2021年当年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获得编号的企业。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3)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2021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应大于等于10万元。
(4)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申报材料:
(1)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的打印件。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纳税申报表按照附件2的要求后期补交)。
(3)2021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即有明确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4)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
要求:(1)申报主体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需列出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2)申报主体需带到区县科技部门现场核查的材料原件(材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核查完毕后带回留存备查):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租用仪器设备补助
政策内容: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租用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租用纳入安徽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合肥地区)的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建成运行后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的仪器设备、G60科创走廊城市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仅兑现创新券支付部分),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检测服务。
(2)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服务外包、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属于申报范围,租用关联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不属于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
(1)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书。
(2)检测产品委托协议及合同书复印件。
(3)检测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名称须是检测费、试验费、测试费、计量校准费,技术服务费及技术开发费只兑现仪器检测部分)。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证明。证明须符合下列中任一项:一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立项文件;二是政府部门颁发的新产品证书;三是知识产权证书(含专利受理通知书)。
(5)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产业政策项目申报非关联单位承诺书。
3.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国家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2)2020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到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
支持方式: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每年按国家实际到账拨付经费的2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
4.科技保险补贴(不包括专利保险)
政策内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地分公司保费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保险期限必须是一年期及以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相同或者从属关系;保单中有下属公司的,需注明标的地址、保费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不同险种的保险发票、转账回单需单独打印,或者注明不同险种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投保险种须与申报补助险种名称一致,或者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不能超出申报补助险种的保险责任,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二)政策第3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中试平台(基地)投资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建设中试平台(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类别1: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金额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1)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申报书,主要包括:中心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典型案例,各级政府支持等。
(2)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成果政策)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类别2: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基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典型案例,各级政府支持等。
(2)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4)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类别3: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基地(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建设进度,涉及的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支持等。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过程中中试场地建设、中试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服务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2. 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
政策内容: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当年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1)入驻安徽创新馆且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收入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4)安徽创新馆(安徽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年度考核等级B档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1)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提供科技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科(成果政策)技服务合同复印件。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入驻安徽创新馆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4)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函。
(5)申报单位、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技术转移奖励
政策内容: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类别1: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备案的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
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表。
(2)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技术转移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2021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清单。
类别2: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自然人。
(2)技术经理(纪)人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
(3)技术转移机构内的技术经理(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统一申报;自行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以自然人名义申报。
(4)本条款与类别1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证明。
(2)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表。
(3)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技术经理(纪)人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2021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5)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清单、劳动合同和2021年度社保参保证明,自然人名义申报的技术经理(纪)人提供自行开展业务的承诺书。
4.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交易奖励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类别1: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在肥转化。
(2)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申报材料:
(1)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
(3)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5)购买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类别2: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年度累计技术合同登记额满500万以上,对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部分进行奖补。
(2)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优先支持吸纳方。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补贴申请表。
(3)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4)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5)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6)银行凭证转账单或进账单。
5.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政策内容: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且获奖项目在肥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
(1)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获奖项目在肥转化。
申报材料:
(1)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2)项目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6. 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申报条件: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
(2)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应用。
(3)应用场景位于合肥市境内。
(4)项目由系统方案提供单位联合应用示范单位申报(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和应用示范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5)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应具有专业技术开发团队。
(6)应用场景项目示范效果明显,具有推广价值。
申报材料:
(1)符合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条件的证明材料。
(2)合肥市应用场景项目申报书。
(3)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所获荣誉、技术成果检测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购置技术、产品及服务的费用清单等相关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三)政策第5条:培育高成长企业
1. 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50%、20%和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2021年当年经遴选进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3)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
(4)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申报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纳税申报表按照附件2的要求后期补交)。
(2)2021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即有明确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
要求:
(1)申报主体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需列出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2)申报主体需带到区县科技部门现场核查的材料原件(材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核查完毕后带回留存备查):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科技创新贷、小额贷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
对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的科技创新贷、小额贷的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仍按2020年度市自主创新政策操作规程执行。2021年6月30日后已停止科技创新贷、小额贷办理。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0〕6号)
(一)实施细则第27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保险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2. 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
(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收款证明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二)实施细则第29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创新贷,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5)创新贷业务信息核准函。
2.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
(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含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3)市科技局盖章的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