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皖商资〔2021〕99号)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第一批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3月11日-3月25日。
二、申报范围
合肥市内符合《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中规定的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三、申报要求
1.各申报单位严格对照皖商资〔2021〕99号文件要求,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2.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予以认定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和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3月28日前报送至合肥市商务局。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解答,认真摸排符合条件的单位,鼓励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安徽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 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 23号)、《关于"十 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24号) 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 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主体及标准
安徽省内符合《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 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 24号) 中规定条件的外资 研发中心:
1.研发费用标准: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 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条件中"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设备"等有关定义,详见财关税〔2021〕 24号附件 2相关规定。
二、审核流程
──3──
(一) 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
报送至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 地方初审.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及 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企业上报材料 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报送至省商务厅。
(三) 省级审核.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和省税 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并联 合对外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根据上
述部门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 资格复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和省税 务局每两年对已获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 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 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审核方式
(一) 书面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 实地调查. 审核部门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 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研发中心实际情况.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 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 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 情况、符合申报条件及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的说明等);
( 二) 经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财政及税务部门加盖公 章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附件 1);
( 三)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 五) 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 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 六) 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2); ( 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3); ( 八) 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 一)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 中心,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2年首次 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1年1月1日至 公告发布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 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后第 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 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件4), 向所在 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
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 口关税手续。
( 二)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 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 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财 政厅、省税务局。
( 三)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 1 月 1 日至2025年 12 月31 日。
附件: 1.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
2.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4."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
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