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依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丰县助企开门红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2022〕4号,下称《若干政策》,附件1)文件规定,现将《若干政策》中有关文旅部分政策申报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1.《关于印发长丰县“助企开门红”文旅奖补政策申报细则的通知》(长文旅〔2022〕9号,附件2)
此次申报条款为《若干政策》第八条:一季度,对我县文旅企业开展的经县文旅局核定的文化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活动,在省、市、县范围内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营销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申报材料:
1. 长丰县文化和旅游局“助企开门红”奖补项目资金申报表(附文本);
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活动通知;
4. 活动方案;
5.活动宣传资料(以县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为准);
6.营销费用发生合同、付款凭证;
7.诚实信用承诺书。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5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县文旅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逾期或材料不合格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文化和旅游企业类别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非国有博物馆的申报主体可放宽至民办非企业。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本次申报项目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逐页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县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长丰县"助企开门红"文旅奖补政策申报细则
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丰县"助企开门红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发〔2022〕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力度,促进文旅企业发展,特对《通知》中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执行的"提振文旅消费市场"政策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纳入统计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文化和旅游企业类别分别参照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2015)》。
二、申报时间
本细则申报时间以长丰县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和相关媒体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方式
项目统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申报。窗口受理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四、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初审、县产业政策领导小组联审、县政府审批"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经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业务处室初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部门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提交县产业政策联审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中国·长丰"门户网站、县文化和旅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剔除异议项目后,由县文旅局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县文旅局,由其拨付申报单位。
五、申报材料
政策第8条∶提振文旅消费市场
一季度,对我县文旅企业开展的经县文旅局核定的文化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活动,在省、市、县范围内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营销费用 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材料∶1.长丰县文化和旅游局"助企开门红"奖补项目资金申报表(附文本);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活动通知;4.活动
方案;5.活动宣传资料(以县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为准);6. 营销费用发生合同、付款凭证;7.诚实信用承诺书。
六、相关责任
凡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文化旅游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全年奖补资格,并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财政所有奖补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本操作规程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