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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6/13    浏览次数: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174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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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电商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资金奖补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 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 5%、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 5000万元以上的,

 

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不高于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 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 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 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 10%以内、总额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 15%以内、总额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不高于30万元。

(六)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不高于200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 30%、不高于20 万元的补助。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依托省级电商直播创新中心,面向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省级农村电商师资课程培训、实操课程培训,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

(八)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等工作。服务网点需满足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单个网点支持不高于5000 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市、区)不高于15万元。

第七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资金实行事后补助,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 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对第六条(一)、(二)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本实施细则不再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芜湖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五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申报范围在省商务厅布置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一站点"建设任务的无为市、南陵县、湾汕区和繁昌区的乡镇(社区)以及其他市辖区(开发区)的乡镇(不含社区);

 

(四)符合奖补政策申报其他按规定应符合的条件。第十条 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向市商务局出具申报意见。申报单位(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含企业介绍、具体项目发展情况)、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体项目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额,市商务部门将拟支持项目及金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相关县市区按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实施监管、项目评估、项目验收工作,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单位(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监管工作,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各示范创建项目建设成效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

 

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明确的奖补资金适用于《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58号)文件明确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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