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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2022年第三届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奖励、材料和奖项设置

文字:[大][中][小] 2022/8/9    浏览次数:943    

2022年第三届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正式开始组织申报,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21031日。徽州区政府质量奖是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每两年评选一次,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下面来详细了解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奖励、材料和奖项设置、管理办法,想要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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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徽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201911日起满三年,下同);

 

2)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3)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4)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5)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2)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3)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按行业规定界定)或重大有效投诉;

 

4)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5)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6)2年内获得市级以上质量荣誉的。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奖项设置和奖励

第三届区政府质量奖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二)组织概述。内容按GB/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撰写,限5千字以内。

 

(三)自评报告。对照GB/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4.1-4.7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附录A,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可以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3万字。

 

(四)实证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实证性材料,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申报组织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体清单见附件要求。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企业应于20221031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附件2)报送区质发委办。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本(PDF格式)一份,按时按程序上报。同时,申报组织需要准备原件留档以备核查。

 

(二)推荐。申报组织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和,在申报推荐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21031日前报区质发委办。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动员有竞争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每乡镇至少推荐2户企业,并于82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至区质发委办,此项工作纳入第三季度质量工作考核。

 

(二)严格把关。推荐单位应对申报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本次申报不限制申报名额,将邀请中国计量大学黄山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过程接受区市场监管局机关纪委监督。

 

附件: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徽州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授予我区质量管理先进,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不含复评合格企业数),有效期4年;提名奖1名,有效期4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黄山市徽州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黄山市徽州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强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并由质强办邀请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报区政府确定。

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并提出政府质量奖拟奖励企业名单。

由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六条质强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向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候选企业名单。

第七条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评审细则由质强办另行制订。

第九条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第十条评定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徽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工贸行业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审议提出候选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质强办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强办。质强办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质强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对质强办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质强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条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企业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提名奖称号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2万元;复评合格的企业,重新颁发奖牌、证书,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和卓越绩效培训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被撤销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并纳入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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