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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条件材料及认定奖励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2/10/11    浏览次数: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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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试点示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评选工作。

第三条 (建设原则)分批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评选工作,持续打造一批具有四川特色的新型智慧城市样板。

第四条 (管理职责)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全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评选认定工作。

第五条 (责任主体)各市(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是试点示范建设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试点示范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间)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七条 (申报主体)各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申报主体范围以每年申报通知明确的主体为准。

第八条 (推荐主体)每年申报通知明确的推荐主体负责遴选并推荐本区域内申报主体参加评选。

第九条 (申报途径)申报主体按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各市(州)人民政府推荐上报。


申报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材料章节内容完整、清晰和明确。

(二)遵循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规范。

(三)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申报主体、推荐主体对试点方案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试点方案后附真实性承诺。


申报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流程

第三章  评选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熟悉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同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评审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四条 (评审依据)评审专家围绕资料规范、建设情况、创新能力、综合效益等4个方面,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进行打分。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定)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平衡、申报主体性质、联合申报单位情况、申报方向比例、推荐排名顺序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因素,形成拟选取名单。同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公开公示)拟选取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党组审定)经公示后的拟选取名单,报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公布。每年选取试点城市数量不多于10个。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期限)试点城市围绕试点方向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自公布为试点城市之日起,2年内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组织验收)

各试点城市应当在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请验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现场验收试点城市建设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申报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奖励补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资金奖励)对评选为试点城市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专款用于试点建设,按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策支持)对评选为试点城市的,依法依规在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引育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二条 (示范认定)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专家验收结论,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认定为省级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

第二十三条 (惩戒措施)

对试点城市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试点建设目标的,收回支持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责任解释)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日(具体为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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