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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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有特定要求的在具体条款中注明)。
二、申报、审核及兑现流程
本实施细则兑现按照“线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的依法监督。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政策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政策申报主体要关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兑现流程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或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G·合肥”门户网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具体条款、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高质量发展政策第18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获受理当年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300万元,在其他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奖补细则:对在我市注册,成功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上市申请在当年上半年、下半年获证监会(交易所)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在上市申请受理当年成功实现科创板上市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实现其他板块上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上市受理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上市申请受理函或受理通知等。申请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需提供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或同意IPO注册的批复,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等。
2.对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奖补细则:对在我市注册,成功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新三板挂牌或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在其挂牌或晋层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在全G股转系统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进入全G股转系统 “创新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G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我市政府参与出资的机构除外),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奖补细则: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我市、我市未参与出资、实缴出资额或未投资金额不低于2亿元、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由我市金融机构托管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其高管或委托管理人高管(不超过3人)自基金设立起一年内形成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等额予以一次性奖励。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人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高管工资表、完税证明等。
4.对当年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奖补细则:注册在我市并在中G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部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分支机构),对其高管在投资发生当年形成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上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股权投资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信息、投资款进账证明、投资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基金管理人高管工资表、完税证明等。
(二)政策条款第19条:激励扩大信贷投放。
1.对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及增速排名靠前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奖补细则:按照奖励年度的12月末全市银行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将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划分为大型银行(贷款规模600亿元(含)以上)、中型银行(贷款规模200亿元(含)-600亿元)、小型银行(200亿元以下)三个档位,每个档位均根据各银行年度新增贷款额以及平均同比增速计算加权分值(年度新增贷款与平均同比增速的权重分别为60%、40%;平均同比增速为该银行3月、6月、9月、12月份的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速的平均值)并由高到低排位,大中小型三个档位的银行机构分别取前5位、前3位、第1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获得通报表扬的银行机构,参照其管理团队(需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职,且为本机构认定的高管人员)当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拟获得通报表扬的银行机构,须满足当年度贷款同比增速不得低于全省、全市平均增速。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对不认真贯彻G家、省、市相关金融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积极配合我市工作,或发生影响稳定的安全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银行机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年度新增贷款额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供的奖励年度12月信贷统计报表予以确定;贷款同比增速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供的奖励年度的3月、6月、9月、12月信贷统计报表予以确定)。
申报流程:获得该年度通报表扬的银行机构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拟申报奖励的银行机构管理团队成员需于该年度在我市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记录。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高管团队成员名单和申报奖励额汇总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任命文件、高管当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
(三)高质量发展政策第22条: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1.对新迁入并在一年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并叠加享受上市奖励政策。
奖补细则: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迁入我市,成功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由其IPO辅导机构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叠加享受我市上市奖励政策。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与IPO辅导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安徽证监局接受辅导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等。
2.对省外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并参照其管理团队以及因股权变更形成的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奖补细则: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省外A股上市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上市公司高管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等额予以奖励;对上述上市公司政策有效期内前五大股东股权转让形成的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等额予以奖励。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最近一期报告、高管及相关股东完税证明、高管任命文件等。
3.对我市科技型上市企业职工持股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激励。
奖补细则:申请奖补的上市企业须符合G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主要从事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业务。对前述上市企业员工持股激励事项,由上市企业提出奖补申请方案,政策有效期内可申请一次。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上市企业对我市贡献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级产业政策联审小组审议。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延续执行前期政策部分条款
1.对“成长贷”业务贴息贴费。
奖补细则:对2021年1-6月发生的“成长贷”业务,继续给予贴息贴费支持。对成长贷业务按照不高于LPR发放贷款的银行,给予银行机构贷款利息30%的补贴,对成长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5%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上述银行、融资担保公司2021年1-6月业务量需按照《成长贷财政金融产品业务方案》的规定达到序时进度。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成长贷业务清单、成长贷业务利息收入或担保费收入清单、成长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2.加强信保快贷业务支持力度。
奖补细则:对2021年1-6月发生的“信保快贷”业务,继续给予贴息贴费支持。对信保快贷业务按照不高于LPR发放贷款的银行,按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对信保快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2%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5)、业务清单、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要求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各项奖补资金的单位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6)。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
3.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要求,联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问题,不得支付费用,限期政策执行部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项目审计黑名单。
4.享受资金奖励的上市(挂牌)、拟上市、外地新迁入的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补助或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合肥,并提交相关承诺书(附件7),否则一律不予兑现。
5.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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