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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申报时间流程和认定奖励条件通知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2/11/28    浏览次数:991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2022年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申报时间流程和认定奖励条件通知,详情如下,还请企业单位在11月25日至12月6日完成申请!具体流程如下,有问题的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指导为您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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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申报时间流程

一、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时间:申报项目(申报系统和纸质材料)的时间为11月25日至12月6日。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纸质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要求以申报实施细则为准。

二、区(市)县初审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项目初审转报时间为12月7日—12月13日。

(二)项目初审转报。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政策要求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与齐备,重点审核支持对象资质、守法经营及信用情况,以及项目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汇总表,行文报市商务局。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市商务局,另一份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三、项目审核、评审和公示

(一)项目审核、评审。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按要求组织评审,项目评审时间为12月14日—12月21日。

(二)项目审计。对评审通过项目,由审计监督处按要求开展专项审计,项目审计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2月2日。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补贴奖励

一、支持对象和项目期间、网上申报

(一)支持对象。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按照本申报细则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21年进出口总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21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3757元折算为41442.05万人民币)且有进出口实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诚信合规经营,未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二)项目期间。项目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资质审核和公示(已在系统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公示通过的企业请勿重复注册)。符合支持对象条件且首次申请本项目的单位,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并填写“企业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需向成都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由成都市商务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

1.网上填写完成并打印的企业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出具自主声明(格式见附件1—7)〕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5.企业2021年进出口总额证明材料〔企业自行作通关数据说明(格式见附件1—8)〕。

注:

1)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留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并将相关材料扫描生成PDF发至电子邮箱。

2)各单位在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陆密码和用户代码,如遗忘或需变更,应出具情况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留联系人及手机号)扫描PDF后发至电子邮箱,并联系成都市商务局财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四)网上申报要求。完成在线注册和公示后且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选择“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进行2022年资金项目申报。注意准确填报单位信息,若企业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先修改企业基本信息,再进行项目申报,若因企业信息失真而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

(六)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视为材料不合格,审核不予通过。

二、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单个企业四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项目个数累计不超过10个。

1.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项目期间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给予70%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专利申请”项目进行申报。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2.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项目期间,在境外成功完成产品商标注册的,对其商标注册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给予70%支持。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商标注册”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商标注册)》中的“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内容。

3.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在项目期间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发生的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包括原认证证书到期在其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延长证书有效期或认证内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均予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其它支出不予支持)给予70%的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进行申报。

其他申报说明:

①项目时间以证书时间为准;

②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③若发票开具方与认证机构非同一主体(总分公司、出票方为认证机构下属机构均视为同一主体),需提供认证机构授权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需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④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产品认证。对企业在项目期间进行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不含换证),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测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予以70%的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按照申请内容在系统中选择“产品认证”项目进行申报。

其他申报说明:

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支持范围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②产品认证需取得认证证书(仅有检测报告视为未取得产品认证),且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不支持年度监督审查费、代理费、差旅费、咨询服务费、年金等其他支出;

③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④若发票开具方与认证机构非同一主体,需提供认证机构授权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需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⑤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支持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单个企业两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对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外贸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其中:

①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小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5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②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大于(等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2021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5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改善融资服务”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改善融资服务)》中的“其他贸易融资”支持内容,并注意按照申报材料指南填写《成都市促进外贸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1—5),一同报送。

2.支持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对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并通过保单开展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

其中:

①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小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6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②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大于(等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2021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6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改善融资服务”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改善融资服务)》中的“保单融资”支持内容,并注意按照申报材料指南填写《成都市促进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1—6),一同报送。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应按附件3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并按照附件2要求逐项准备材料、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请勿使用文件夹,确保所有材料不松动,不可粘贴加纸)。如申报不同类目(即附件1—2中所分六个类目)下的项目请分别装订并提交该类目下要求的全套材料。凡未按照本细则及附件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作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及附件要求仔细查验相关材料及证照原件,并将审核符合申报要求且内容齐全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报文件并附附件1—1(含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转报至市商务局。超出转报期限市商务局将拒绝接收任何材料,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特别注意:企业申报材料中《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中“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视为同意申报,加盖骑缝章等同于“每页加盖公章”),未填写“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涉及所有项目实际支持资金金额及支持比例将视本次支持资金总规模的额度而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外贸处进行解释。

附件2

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报实施细则

一、重点服务进口贴息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扩大鼓励进口服务,对重点服务进口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服务进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3.进口服务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时间以付款时间为准),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累计付汇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2年6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承诺书(附件2-1)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2-2),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4.《2022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3)。

5.《2022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4)。

6.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同一笔进口业务的合同与其付汇凭证复印件资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1.国际资质认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2.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20万美元。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支持方式

1.国际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已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并在该期间取得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国际资质认证的支持范围参考《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范围》(附件2-5),最终资质认证是否属可支持范围经专家评审审计确定。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员工培训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并在该期间取得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为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接包能力、水平和质量,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在该期间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该期间取得对应发票与银行付款凭证,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限支持1个项目。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所申报方向专项材料构成,若企业同时申请此事项下不同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提交基础材料且分项目单独装订。

第一部分基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2-6)。

3.承诺书(附件2-1)??

4.《2022年度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7)。

5.《2022年度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2-8)及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企业为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则提供申报界面截图)。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收款凭证、发票凭证复印件,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证明材料等)。

同一笔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合同、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复印件材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3)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已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示例见附件2-9)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部分各申报方向专项材料

1.国际资质认证

1)《2022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申请表》(附件2-10)。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若发票开具方与证书颁发方非同一单位,则需颁发方给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缴纳认证或维护升级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

同一资质认证或维护业务的认证证书、公司资质证明、费用凭证等复印件材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1)《2022年度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补助申请表》(附件2-11)。

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包含: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具有同等效力的执照??证书;2.人社或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服务外包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4)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含委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培训计划、课程安排等)。

5)缴费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

同一培训业务的机构资质、培训协议、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缴费凭证等复印件材料前后对应装订排列。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1)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的情况说明(附件2-12)

2)《2022年度支持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申请表》(附件2-13)。

3)《2022年度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费用支出汇总表》(附件2-14),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项目相关专业软件与设备支出、研发测试、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电脑、房租、水电、物管、员工工资、福利等,是否属可支持范围经专家评审审计确定。

4)项目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对应的银行出具付款凭证复印件。

同一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前后对应装订排列。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技术出口贴息

(一)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承接技术出口业务,对企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技术出口业务已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2年6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2-15)。

3.承诺书(附件2-1)。

4.《2022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16)。

5.《2022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事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17)。

6.技术出口合同材料: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变更记录表复印件(存在变更情况时提供)。

7.银行凭证: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企业为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则提供申报界面截图)。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同一出口业务的技术出口合同材料与银行凭证材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9.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须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应保持一致,且与营业执照相同,若不一致须单独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若因故需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申报材料,可在封面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其中,实施细则及附件有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资料需按要求执行)。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清晰,若材料复印件模糊,不能明确知晓关键信息,须提供原件备查。

(四)申报材料应分项目单独装订,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申报类别、单位信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项目名称应体现具体项目内容,不能仅以“技术出口贴息”“重点服务进口贴息”等申报方向名称作为项目名称。

(五)申报材料内须编制目录页,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册内文件应按顺序编辑页码,每页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目录页码应与册内页码正确对应。

(六)申报材料中所有表格内容需完整、如实、正确填写,否则视为材料无效。

(七)申报项目所发生费用中若包含可抵扣增值税额,核算支持资金时应以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额后的费用金额进行测算。

(八)所有涉及外汇的项目,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九)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可采用PDF或Word格式。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经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附件2-18汇总,并正式行文转报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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