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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认定条件流程及材料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2/12/1    浏览次数: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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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湘水发〔202220号)和《国家节水行动湖南省实施方案》(湘发改环资〔2019893号)的有关要求,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工业企业、园区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提升工业用水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节水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评价的对象主要是钢铁、有色、火电、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制革、食品、医药、建材等重点用水行业的工业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措施和节水技术,经评价用水效率达到《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 388)及相关国标、行标的先进值的企业和工业园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工作是指依据节水型企业与工业园区评价标准与技术规范,对用水单位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六条 鼓励企业、工业园区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培育、建设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用水管理基础较好、装备技术先进、节水工作有特色、用水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典型,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工业园区主动节约用水的良好局面。

第七条 本评价工作遵循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的培育、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会同市州水利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的培育、申报、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评价条件

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二)近三年无较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许可取水和超计划取用水行为;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五)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节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六)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主要用水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节水量可监测、可核实;

(七)管理指标和节水技术指标先进,上年度均达到节水型企业评价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申请节水型(节水标杆)园区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二)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许可取水和超计划取用水行为;

(三)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分别计量,且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取用水、退(排)水档案资料;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六)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主要企业有配套的节水措施。

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认定程序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州工信局会同市州水利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和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考察。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开展综合审核,结合各地区和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拟定节水型和节水标杆企业、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合格后,省工信厅与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公布。

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认定奖补好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对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符合条件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较大责任事故的,取消称号并公告。

第十七条 加强对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扶持,重点支持企业和园区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园区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支持。

第十八条 强化工业节水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共同促进的节水激励机制。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重点推荐创建省级以上绿色(低碳)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重点推荐其申报工信部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

第十九条 鼓励市州、县市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级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工业园区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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