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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属于科技部的创业服务类项目,适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申报。以下是关于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江苏省内的13市96区县的申报须知政策内容,如您有需要,欢迎随时咨询以下热线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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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市(13市96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补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200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50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100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30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30万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300万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100万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0万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100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15万
江苏省各市(13市96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好处
国家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江苏省各市(13市96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国家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三、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江苏省各市(13市96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流程
一、申报机构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中的“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进入,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具体操作见附件1,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申报书并加盖公章。
二、各申报机构将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纸质原件一式四份)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001室)。
三、各申报机构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诚信名单,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江苏省各市(13市96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一、填报说明
1.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制,填报前须下载承诺书模板,签字盖章后且上传扫描件至系统后方可进行信息填报。填报时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确定填报信息无误后,在系统中生成打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表及对应附件单独成册),在申报书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其中,专业孵化器产业聚集度应达75%(含)以上,否则按综合孵化器评审。
3.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4.艰苦边远地区界定参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
5.相关指标解释
(1)注册时间指运营机构营业执照上实际注册的成立日期,运营时间指孵化器开始运营的时间;
(2)所属专业领域(专业孵化器填写):具体包括a.电子信息,b.先进制造,c.航空航天,d.现代交通,e.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f.新材料,g.新能源与节能,h.环境保护,i.地球、空间与海洋,j.核应用技术,k.现代农业,l.文化创意,m其他(请注明);
(3)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4)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5)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数量除以在孵企业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单位:千平米);
(6)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7)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8)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
二、《承诺书》
三、孵化器基本情况
包括孵化器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
四、孵化器服务能力
1.孵化场地情况
2.孵化企业情况
3.投融资服务情况
4.孵化服务队伍情况
5.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6.孵化器的特色服务情况介绍
五、孵化器服务绩效
1.孵化器培育高企、上市及挂牌企业情况
2.孵化器的成功孵化案例
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至少提供3个案例。
3.孵化器在毕业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六、孵化器品牌建设
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七、孵化器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孵化器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八、附件
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2.孵化场地情况表
3.孵化资金情况表
4.管理人员情况表
5.创业导师情况表
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
7.在孵企业情况表
8.毕业企业情况表
九、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孵化器2020、2021年科技统计年报报表复印件。
十、孵化场地情况表
须附:
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注:
1.场地地址需精确到楼层;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自用面积+其他面积。
十一、孵化资金情况表
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十二、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十三、创业导师情况表
须附:
1.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2.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10个)。
注:创业导师定义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十四、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
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注:专业技术服务的定义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十五、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须附:
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
4.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注:在孵企业定义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十六、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须附:
1.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2.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毕业企业条件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