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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是什么?合肥市省孵化器奖励标准认定申报流程、条件及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2/12/15    浏览次数:724    
合肥市孵化器奖励标准是什么?申报流程有哪些?申报条件及材料是什么?小编给大家一一解答,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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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省孵化器申报流程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G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报告,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G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G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二、合肥市孵化器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三、合肥市孵化器绩效评价及评优

第二十一条  各市级科技部门要聚焦孵化器、众创空间核心目标,每年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审核,并限额择优推荐到省科技厅。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关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绩效优秀者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绩效评优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四、合肥市省孵化器奖励标准

1、合肥市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G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G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

5、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合肥市各区设立了不同的奖补政策,如高新区20万、经开区10万,瑶海区5万等

(以上政策根据往期通知整理,具体奖补信息根据当年政策通知为准,也可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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