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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申请条件流程及认定补贴好处,具体包括金奖100万、银奖20万奖励!每届市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3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2个。市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5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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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服务芜湖“四个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由芜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
市政府质量奖设“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银奖”两个奖项,按规定开展评选。
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名额
第三条 每届市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3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2个。
市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5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3个。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
评委会由权威学者、组织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评委会议事规则、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审定候选名单以及研究、决定评审期间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评委会议事规则、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重要文件;负责审定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高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评委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专家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内组织的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市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三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并持续改进。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组织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领先地位(按申报组织类型排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近3年国家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
(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流程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议表决、社会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网站或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申报通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填写《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享有优先推荐权。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二十条 受评委会办公室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书面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评委会办公室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机会,由受审组织确认。
专家评审组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银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经评委会办公室审议后报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对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奖励补贴
第六章 激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安排按政府奖补政策兑付要求执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奖励经费应用于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政府质量奖需要逐级申报,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含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
对已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级质量荣誉,芜湖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未经属地政府推荐申报,获得上述奖项的不享受政府追加奖励。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市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三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等质量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评委会办公室应适时对获奖组织开展抽查。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委会办公室,由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