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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及奖励补贴
(一)房租补贴
1.申报条件
(1)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与鸠江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当年度新入驻企业位于鸠江区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产业园。
(2)企业与鸠江区大数据产业园签订不少于10年的入驻合同。
(3)企业对应年度在鸠江区缴纳的入库税收不低于30万元。
2.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企业缴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证明(需加盖税务部门印章)(注: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企业年度内实际缴纳税收入库数);
(5)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6)租金缴款发票(复印件)。
(二)运营补贴
1.申报条件
(1)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与鸠江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当年度新入驻企业位于鸠江区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产业园。
(2)企业与鸠江区大数据产业园签订不少于10年的入驻合同。
(3)企业对应年度在鸠江区缴纳的入库税收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企业缴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证明(需加盖税务部门印章)(注: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企业年度内实际缴纳税收入库数)。
四、给予首购奖励
1.申报条件
(1)首购产品需是在芜湖市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产品。
(2)企业是首次采购此类产品。
2.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首购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所购产品用途、是否第一次购买等)
(3)增值税认证清单和增值专用税发票复印件。
五、加大融资支持
1.申报条件
(1)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按时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2)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融资主要用于实施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租赁活动及市场推广等(存在大额非经营性的资金占用或无法说明具体用途的大额异常资金不予补贴)。
(4)贷款利息产生于2020年度。
2.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4)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二、申报条件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 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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