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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对象材料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2/12/26    浏览次数:565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政策、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对象及材料、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对象及材料、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流程、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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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政策

(一)市工信局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南京市区两级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市级有关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攻关、质量品牌、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档升级为省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参与面向行业的各级创新平台建设。

(四)鼓励各区(开发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对象及材料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企业累计获得有效授权专利数或近三年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件。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认定材料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对象及材料

本年度需要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2019年通过评价以及2019年、2020年、2021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省级中心的除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被撤销省级、降为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材料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流程

1.摸底培训。

12月6日前各区工信部门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动员摸底,汇总形成2022年认定申报企业名单(附件2)。12月上旬,我局将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网上填报培训,并分配认定评价网上申报账号。

2.编写填报。

12月20日前,企业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写认定评价材料,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填报、提交认定评价材料以及证明材料。

3.区级初审。

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南》要求,加强对企业的填报指导和材料审核,确保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确保认定或评价材料没有缺漏。

4.行文上报。

请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开发区经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前完成网上审核提交上报操作,正式行文并附《2022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3)《2022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情况汇总表》(附件4)。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评价数据表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的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9〕101号)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9〕101号)。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专利信息、软著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和省市认证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省和市认定的创新产品、科技奖励、参与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1.1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根据会计“软件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审计报告附注部分“软件业务收入”填报。

2.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根据会计“利润总额”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3.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

5.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6.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部、省、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部、省、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拥有博士学位的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不再统计博士人数。

7.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1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指研发周期不少于36个月的研发项目数。

9.2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数之和。

10.通过国家、省、市认证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或国际组织、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以及工具软件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工具软件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13.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近三年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指企业为著作权人,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数量。

17.最近三年列入省、市创新产品目录数:指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内,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数量与列入《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数量之和。同一件新技术或新产品同时列入省、市目录的,不再重复统计。

18.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9.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0.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省级科技奖励项目、市级科技奖励项目之和。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省级科技奖励项目是指企业获得的由江苏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级科技奖励项目是指企业获得的由南京市政府设立并颁发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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