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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申报中!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2021-2022年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补贴奖励和认定时间、程序等,此次申报时间将到3月20日截止,还请大家提交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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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申报组织包括:
(1)本县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不含机关组织);
(2)本县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
(3)其他合法设立,对本县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领先水平。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6、获得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并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2021-2022年度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上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广告管理股)。
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流程
1、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推荐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报《2021-2022年度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
2、各申报单位保证上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的情况,即取消该单位的参评资格。
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在绩溪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应当从创新性、成长性、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县政府表彰的发文日期)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5年获奖期满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层次的质量管理荣誉。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申报组织包括:1.本县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不含机关组织);2.本县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3.其他在本县合法设立,对本县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获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在绩溪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织专家评审,制订、修订评审专家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为评审员。
(四)组织部门审核,部门审核实行“5+X”管理,“5”是指由科技商务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水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审核,“X”是指参评企业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五)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六)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七)向县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情况,提交拟获奖组织名单。
(八)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及时提请县政府撤销荣誉,追缴奖金。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现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现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组成,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举行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对专家工作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获奖名单报县政府研究。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专家审议资格。评审分别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确定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名单,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县级主要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由县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及证书,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带动全县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组织或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于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参与评选表彰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及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及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提出异议的组织、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绩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绩政〔2013〕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