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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名额!2023-2026年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材料和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3/2/14    浏览次数:1055    

近期,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开始,根据申报情况择优认定50个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10个合肥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成功认定的有效期3年,2023年及之前到期的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需重新申报。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材料和管理办法,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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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

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场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

(二)有经费。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三)有队伍。设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四)有制度。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有资源。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六)有活动。有组建科技志愿服务队,常态化开展主题科普和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申报“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除符合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50-100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米的临时展览厅;

(二)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天;

(三)内设科普工作机构(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科普管理者和科普讲解员。

 

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23228日前为申报阶段。各单位根据《办法》填写《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二阶段:20237月底前为创建阶段。市科协组织科普基地创建工作培训、交流。各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开展创建工作,完善相关设施。

第三阶段:20238月底为总结认定阶段。市科协将组织专家评审,合格者命名“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和“合肥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认定有效期为3年。

 

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223日前提交《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Word版)发送到邮箱。

 

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合肥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充分利用全社会的科技教育资源,加强对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不断提升科普教育阵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经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场所。

符合科普教育基地条件,在学科和行业领域从事科学普及工作,对全市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基地,认定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科协负责制定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包括:

(一)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资质认定和检查;

(二)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三)支持和指导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级科协、学会对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包括:

(一)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认定、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市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场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

(二)有经费。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三)有队伍。设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四)有制度。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有资源。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六)有活动。有组建科技志愿服务队,常态化开展主题科普和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申报“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除符合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50-100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米的临时展览厅;

(二)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天;

(三)内设科普工作机构(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科普管理者和科普讲解员。

第六条 市科协每年开展一次科普教育基地的资质认定工作,具体以通知为准。资质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技志愿服务情况、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市科协和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推荐与受理。推荐工作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协、市级学会或市直相关部门为本地区或本系统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统一报送到市科协科普部。

(三)评审与认定。市科协根据认定要求遴选专家,采取实地勘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作出审核结果,审核结果经向社会公示后,由市科协命名“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和“合肥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已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直接认定为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完善,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展品展项完好率保持95%以上。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科普教育基地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场次,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地校合作、地企合作、地馆合作等,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建立科普经费专账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科协或市科协报告。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三年。命名期结束后,经市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命名为市科普教育基地。市科协对已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开展资质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资质检查情况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

(一)评价为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可分别以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合肥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名义对外开展科普工作和科普服务。

(二)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予以一定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科普教育基地资质。

(三)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资质检查的科普教育基地,撤销科普教育基地资质。因设施更新改造或搬迁影响正常开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区管理部门。科普教育基地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同意后,延期参加资质检查,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市科协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科普教育基地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成本。市科协推荐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参加全国、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市科协指导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者申报科技传播职称,拓展专业成长进步通道,提升科普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协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教育基地资质: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申请认定、资质检查、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五)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因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被撤销科普教育基地资质的,市科协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认定的审核评审、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均依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和合肥市规定的评估资质,具备较好的科普评估服务能力。

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按照合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117日起施行。

 

以上关于合肥市科普教育基地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清楚自己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知道怎么编写申报材料或者对政策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小编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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